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還有效嗎?
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情況1.需要合同當事人本人親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雇傭合同、勞動合同、需要承攬人本人親自履行的承攬合同等,受雇人、勞動者、承攬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于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合同。
情況2.其他履行標的為財物的財產性合同,如繼承人繼承該合同權利義務,則合同繼續履行;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合同終止,以遺產清償債務。
情況3.合同當事人的死亡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沒有意義的,合同終止。
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我認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無法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前提下,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雙方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那么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視為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94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第95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94條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可以書面通知其遺產繼承人,并且告知其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意愿可以繼續履行。又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在無法聯系其遺產繼承人的前提下,也可以將解除合同的通知公告送達其遺產繼承人。為什么這么繁瑣,自然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
至于 為什么要告知其遺產繼承人,并且 如果其右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意愿可繼續履行。
我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合同中的權利,應視為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時,合同自動解除的前提下,不能剝奪其遺產繼承人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該合同中死亡當事人遺留的權利應作為其遺產由其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繼承人繼承合同權利的同時,承擔合同中死亡當事人該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