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協議就可以強拆嗎
在實踐中,有這種情況,有些征收人在簽訂協議后突然發現自己的補償很低,或者有人在簽署協議時被威脅要簽署協議,有些人干脆悔改,有些人發現收集人是非法征用,可能無法按照協議進行賠償。由于種種原因拒絕按照協議搬遷,所以出現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簽了協議就可以強拆嗎?
小編認為補償安置協議不能作為強拆的法律依據,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反悔,在沒有交出房屋前被征收人是沒有權利強拆的。正確的做法是應當就安置補償協議起訴,而不能直接依據補償協議強拆房屋。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該規定,也可以推出征收方無權直接拆除。根據上述規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的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的,視為其同意補償決的內容。小編認為這與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需要申請法院強拆,那么簽訂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也應當是依據協議向法院申請,而不能直接強制拆除。
再次,我國的強拆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強拆,一種是司法強拆。行政強拆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除此之外,法律沒有沒有明確規定其他合法強拆的依據,而我國行政機關執法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征收方無權依據拆遷協議強制拆除房屋。
最后,遷協議僅是拆遷人與被拆人就房屋的拆除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但協議不涉及強制拆除的后果。因此,在被拆遷人未向拆遷人交付房屋前,違法強制拆除行為仍可能對被拆遷人造成拆除協議之外損失,故拆遷人即使已簽訂拆遷協議,但在未實際交付房屋前,強制拆除仍是違法的。
以上就是關于我簽了協議就可以強拆嗎的相關內容。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強拆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強拆。但小編也需要提醒當事人如果純屬是自己的原因,不存在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