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有權拒絕征地嗎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政府征收土地農民可以拒絕嗎?
1、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
2、判斷征地是否合法,最簡單的就是看是否有兩公告:市縣政府發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都要張貼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則可以認定征地不合法。對于違法的征地,農民當然有權拒絕,當地政府也不能強占。
被征地農民有哪些權利?
1、土地補償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享有的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征地公告發布后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2、調查結果核準權
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報批前,對被征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征地農戶確認后,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實施征收行為。
核準調查結果就是核準市縣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農戶簽字確認的一致。
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
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3、補償方案聽證權
補償方案聽證權,并非是我們前面提到的預征土地聽證權,而是指在征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準后,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又作出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
土地行政部門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后,確有需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講到這里,我們基本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征地行為是政府行為,如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存在不合法行為,違規操作,則農民可以不在補償協議書上面簽字,拒絕土地被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