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打人什么后果
關于要債打人的后果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條例來進行拘留處理,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的,還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對于要債的行為,應當基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關于要債打人什么后果?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要債過程中辱罵他人,還把另外一個無辜人給打了,實在是不理智之舉。5月11日,當事人徐女士在討要債務過程中,打了另外人一巴掌,結果是該要的錢沒有要來,自己卻因觸犯了法律被拘留5天。
5月11日上午9時許,正在值班的愛民公安分局治安巡防隊三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愛民區向陽街第二轉盤道有人報警稱被打。
值班民警田耕、王曉龍立即趕到現場,將當事人雙方帶回調查。經了解,市民李某某從張某手里買了7套防盜門,當時李某某對張某說,現在正趕上“十一”假期銀行休息,無法取錢 ,等到10月4日左右到銀行取完錢再給你。
但之后張某多次上門催要,此時的李某卻變了卦,一直說手頭自己沒有錢。5月11日早晨,張某與妻子徐某一起到李某經營的商店去要錢,李某仍稱沒有錢給。徐某認為張某是有意耍賴,就大罵李某。此時從李某店內走出來一名女子,女子手拿一把鐵鏟子,指責罵人的徐某。要不來錢,本來很氣憤的徐某此時失去了理智,抬手給了女子一耳光。女子隨即打電話報了警。
民警調取錄像,監控顯示,徐某用手打了王某一下。徐某本人對此供認不諱。打人犯法,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天。
可以處拘留,但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的可以處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度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知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道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內害殘疾人、孕婦、不容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債權人是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處理的,但相關情況的認定是基于合法的程序進行處理的,如果通過非法的手段來進行要債,那么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