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不簽合同有什么影響
沒有簽合同就離職,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每種情況結果不同。
內容均以被動解除合同闡釋。
1.入職1個月內離職而沒有簽合同,對員工幾乎沒有什么影響,找工作投入的精力如果算的話就是損失了一些時間;而對企業來說就是損失了招聘成本,而且是很大的招聘成本,包括招聘期間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
2.入職超過1個月離職而沒有簽合同,對于員工本身來說,短時間內就離職會對下一份工作有一些影響,因為這段時間你在做什么下一份工作面試的HR會很介意,一定會了解清楚,如果你面試時沒有解釋清楚那么影響就會很大,甚至與心儀的工作失之交臂;而對于企業來說,員工可以以超過1個月未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從第2個月開始支付雙倍的工資,不僅是人工成本的損失,還包括第一種情況里的全部損失。
3.入職3-6個月內離職而未簽合同,除第1種和第2種的后果外,如果6個月內仍然是試用期,那么企業負責舉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能隨隨便便就解除合同,否則會受到勞動法的制約。
4.入職超過6個月離職而未簽合同,除包括前面3種后果外,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后果最嚴重的情況。
5.如果入職時間更久離職而未簽合同,那么這個公司的HR就可以引咎辭職謝罪了。
總之,沒有簽勞動合同就離職,對于企業來說,損失極大。作為吃這碗飯的HR,在工作中一定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正常情況就是入職當天或入職前就簽訂勞動合同是最保險的。當然,對于員工來說,稍微懂一些勞動法的人都會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勞動部門在旗鼓相當的情況下會稍微偏向勞動者,萬一起訴企業比敗訴無疑,這是企業應該警惕的用工問題之一。
所以,這沒有簽勞動合同離職于員工而言,幾乎沒什么影響;于企業而言,是不可承受的。
謝謝邀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現在很多的企業一來為了降低社保成本,二來為了防止員工流動頻繁,在招人時對于試用期的員工一般不簽定合同,而是在試用期通過后補簽合同,時間倒簽到入職日。這里分兩種情況,員工試用期離職沒簽合同,第二種是員工過了試用期后未簽合同離開,樓主問的情況就是員工在以上這些時間未簽訂合同的后果,其實無論是哪種情況,只要員工保留好在原單位任職的證明,如上班記錄工資流水等,只要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上班,該公司未與你簽訂合同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勞動法規定,有權要求對任職第二個月起到離職之日止的雙倍工資。所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防范這樣的法律風險變得尤為重要,員工試用期內離開,要補簽試用期合同,員工一過試用期就要盡快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對員工而言,影響不大。員工沒有勞動合同,又沒有相關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則很難主張權利。當然,員工要是離職,也不愿主張勞動權利,沒有勞動合同,也無妨。
對公司而言,沒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這個風險很大。
沒簽合同?你自己單方面離職不會有問題。但是話說回來,如果你有能證明你上班的日期證據,還有能證明你在這家企業工作的證據,比如打卡記錄或者簽到記錄,工裝,工資條或者簽字的工資單,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維權。國家規定必須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上三險或者五險,具體情況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監察大隊咨詢,拿回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最后就是,用人單位對有過勞動仲裁記錄的人是拒絕的,這種情況勞動者也很無奈,用人單位違法,依法維權卻會被抵制,只能希望黑心企業越來越少吧。
對勞動者沒有風險,對單位有風險。
如果主動離職沒有問題,如果是被動離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與單位第一個月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試用期,試用期后如果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員工自己離職的對員工沒有什么影響,需與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單位也按實際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