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哈哈,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住房公積金實際也是個人勞動成果的一部分,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個人按照對等的繳費比例承擔,繳費比例從5%到12%,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來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來繳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比如單位每月繳費1000元,個人也需要每月繳費1000元,這樣每月就有2000元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所以住房公積金,既可以解決買房、租房的問題,同時也是一筆巨大的存款,這筆存款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筆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具體的分析。如果在婚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于個人所有,結婚后這筆費用也應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可以由夫妻雙方來支配使用,但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以后,夫妻一方單位繳納額住房公積金以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以后夫妻雙方進行分割時,應該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比如在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沒有使用和取現的住房公積金10萬元,那么這10萬元就應該屬于婚前財產,結婚后繼續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為20萬元,那么如果離婚分割時,婚前所取得10萬元住房公積金應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方所有,另外的10萬元屬于婚內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平時我們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實除了固定資產以外,當然還要包括流動資產,流動資產除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以外,其實還有我們所說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卡中的個人賬戶資金等,對于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的分割,界定的主要依據還是要看是否屬于婚內財產,只要是婚內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是否屬于婚內財產的認定。如果屬于婚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婚內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上升,大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越來越關心。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都有哪些呢?一方的住房公積金算不算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呢?夫妻離婚后哪些是財產要共同分割呢?下面就跟著華律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對于打離婚官司來說很重要,其實可能大多數夫妻只有離婚時才會關心財產問題,很多在辦理離婚官司時很多夫妻都不知道哪些是共有財產,那么這樣就很可能造成我們自身權益受到損失。下面就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夫妻的共有財產應該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直接指出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也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如若夫妻二人離婚,住房公積金也要被平分的。
三、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的原因
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實是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后,為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從而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并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也應當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嗎?能不能一人一半?
我國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范圍是采用概括式方式表述,而對婚內取得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范圍則是采用列舉式方式表述。
基于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列舉婚內夫妻一方住房公積金為婚前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一旦記在了一方帳戶上,就應當視為婚內取得的財產而成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反過來說,假定婚內住房公積金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在婚內使用住房公積金就成為不可能。因為婚內一旦使用住房公積金就是將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了!據此,在邏輯上也不能將婚內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假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夫妻各自帳戶上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應當納入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予以依法分割。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是要看住房公積金取得的時間是在什么時候?
因為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財產性的收入,當然也不例外。
但是一般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有一定的連續性,很多人在沒有結婚,工作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上供住房公積金了。而且這種住房公積金可能會一直持續在婚后,那么這時候我們就要分段進行計算。
婚前取得的部分自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但是婚后如果再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就是屬于婚后財產了,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應當按照時間來分別進行處理。
我們都知道上班公司都會給大家交五金一險的,其中就有住房公積金一項。
住房公積金可以在買房子,裝修,大病等方面。可以減少家庭的負擔一種人性化的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福利彩票獎金,獎金,繼承權等(除遺囑和父母的一方的贈予)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還一項規定,存續婚姻投資一方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存續期間,公積金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應該屬于吧。婚后所有財產都是共有財產。
第一、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企業單位給上的五險一金,其中的一種,適用于后期購買房產使用,至于你說的屬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要取決于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收入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皆屬于夫妻兩人共同的財產,所以,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