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起訴流程
故意傷害罪起訴流程
1、按刑事公訴案件程序走,先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審理并判決;2、按刑事自訴案件走,你直接到法院起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說,輕傷、重傷由檢察院負責起訴,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我國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的認定:第一,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起訴故意傷害罪,主要由人民檢察院考慮,他們不需要我們指導辦案。
如果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以上,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偵查的,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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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沒有和對方有書面的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承認,還是有可能會起訴你,但鑒于這件事一直都沒有報警,對方如果不做傷情鑒定,那么只涉及民事的賠償責任,不涉及刑事責任,但是也不排除對方事后報警,去做傷情鑒定,如果夠成輕傷,也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當然,你如果能夠找到證人作證,證明已經了解或者對方有過錯,到時候都是可以抗辯的,但對方如果想要起訴,還是有這方面權利的
可以報警,然后驗傷,構成輕傷的涉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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