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產怎么繼承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繼承遺產房屋的問題,那么,在遇到這種情況時,2016最新遺產繼承房屋的步驟是怎么樣的?現在,在下文為您介紹具體步驟,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裨益。
遺產繼承房屋
一、遺產繼承房屋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二、遺產繼承房屋所需的費用
1、繼承權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4、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從上面內容可知,辦理房產繼承的繼承人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此外,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是需要交納相關費用,具體內容詳見上文,在此不贅述。
房產繼承:
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將法定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產繼承順序為第一繼承人先繼承,當第一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無第一繼承人,才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法定繼承房產操作流程:
(1)辦公證。所有具有第一繼承人資格的人到地級市以上公證處做房屋繼承公證,需要材料如下:
①所有到場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關系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②產權人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戶口本)、婚姻關系證明
③房產證、原值發票、原始購房合同
(2)辦過戶。繼承人持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全家戶口本、有效婚姻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房產證、產權人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到該房產主管稅務所辦理免稅手續,無需繳納稅費,然后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一、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本條所稱“親屬關系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二、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法律依據:《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和《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關于房產繼承有三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以及遺贈。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此外,要注意房產繼承的相關法律問題,清楚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當為夫妻共有財產時的所有權等七條問題。
一、房產繼承程序是什么?
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1.辦理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遺囑及遺贈撫養協議原件(遺囑或遺贈)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2.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填寫遞交資料
填寫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身份證明
房屋所有權證
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3.拿新房本(最快當天出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注意什么?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應當清楚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產權有沒有爭議、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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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1)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去世的話,可以代位繼承,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2)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去世的話,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轉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了解繼承流程以及注意以上7點問題,合理合法繼承房產。
涉及到房產繼承問題,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要點,以下逐一說明一下。
其中,前提是房產屬于去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要點(一):不同繼承方式,決定繼承人范圍。
這是房產繼承的前提條件。遺產繼承有三種方式,按照優先順序依次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上述三類不同方式,除了優先級的區分之外,最大的區別就是指定了繼承人。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的情況下,默認繼承人為全部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可以指定特定繼承人。
因此,在繼承發生之時(即被繼承人去世),首選需要根據繼承方式,確定繼承人。
要點(二):確定房產遺產的份額。
注意,遺產繼承中,指的是去世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涉及到房產的情況下,要區分房產原有的產權歸屬。這里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只說兩個大概率的劃分方式:
- 如果去世人與配偶是婚內取得的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的遺產份額為1/2。注意,與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個人還是夫妻無關。
- 如果能明確房產完全屬于去世人個人,遺產份額為100%。
要點(三):確定份額的分配方式。
在確定繼承人、確定遺產份額的前提下,要明確繼承人能分割多少份額。
- 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情況下:按照其中指定給繼承人的份額確定。
- 法定繼承情況下:按照均分原則,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分。
要點(四):辦理繼承過戶
這其實是兩個步驟,分為繼承、過戶兩個階段。
1.繼承階段。
這個過程,首先是一個協商過程。協商過程,是所有繼承人之間必須達成一致,決定誰放棄、誰少繼承、誰多繼承等。
如果所有繼承人之間沒有異議,走“公證繼承”的途徑,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如果有異議、協商不成,走“訴訟繼承”途徑,去法院打官司,拿到《法院判決書》。
2.過戶階段。
有《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可以憑此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其他補充說明
以上所講,均是指在通常情況下的做法。在辦理房產繼承過程中,還有幾個點需要補充提示一下:
- 以上不涉及到產生轉繼承、代位繼承等的特殊情況,這個要具體家庭具體分析。
- 某些情況下(不依賴于繼承人),可以繼承過戶合二為一,直接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具體能不能操辦,需要咨詢當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
- 不要嫌麻煩,盡快辦理,否則越拖越麻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的范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先撿,實物,存款等。
首先是遺囑繼承,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的,應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
無遺囑也無遺贈扶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繼承遺產的人包括遺贈人,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遺贈人室法定繼承人以外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繼承遺產的人。
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當中被遺囑制定繼承遺產的人,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之分,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死者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如果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子女限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如果繼承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位刑事,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意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部分或者不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一、繼承梗概
1、房屋繼承要區分房屋所有權,確認房屋是否為繼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為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與他人共有的財產等,則對房屋的繼承只能針對被繼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額進行繼承。
2、房屋繼承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則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未留遺囑,則依照法定繼承規定進行。
3、房屋繼承過程中所有繼承人可自由協商確定繼承方案,可放棄自身繼承權,各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形成書面協議,協議自簽訂之時生效。
4、法定繼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房屋的份額一般均等。
5、作為遺產的房屋若需過戶至他人名下,則過戶時需所有繼承人到場,有公證委托時則需要該受托人到場。
6、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發生繼承只能繼承房屋使用權,不得過戶。
二、繼承人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除遺囑繼承或遺贈情形外,法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別提醒:
1、繼承的事由發生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若存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再繼承。
2、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上述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特殊情形
法定繼承情形下,以下人員享有繼承權或享有多分的權利或者應當少分:
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房產時,可以要求多分;
3、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房產份額或房產;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房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四、分配方式
實踐中,如果繼承人未對房產繼承方式協商達成一致,則只能先確定各繼承人所占房屋份額,對房屋進行按份共有;確定各自份額后,如若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權人需要處分該房屋,則可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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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如立下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其立下的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處理;
二、沒有立下遺贈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老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老人只有三個兒子,在三個兒子都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三個兒子繼承份額相等。也就是說,三個兒子各得三分之一的房產份額。
三兒子已經去世,其應繼承的房產份額由三兒子的繼承人繼承。
三兒子沒有子女,再婚后,其妻子就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其妻子所帶小孩與三兒子形成了撫養關系,那么這個小孩也是三兒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三兒子與小孩形成撫養關系的情況下,三兒子的遺產就由其妻子和小孩繼承,二人份額相等。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發生繼承。
所以,老人的大兒子和二兒子沒有其三兒子遺產的繼承權。
您好,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2019最新房屋遺產繼承法全文是怎樣?2019年房屋遺產繼承法主要是指繼承法中的房屋遺產部分。最新房屋遺產繼承法規定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才可以繼承房屋,不過房屋要具有合法產權的。法律快車小編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最新房屋遺產繼承法2019全文。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繼承法規定,有遺囑、遺贈協議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遺贈協議繼承。沒有遺囑、遺贈協議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