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沒有監護人怎么繼承房產
繼承權是法定的權利,不管孩子有沒有監護人他的繼承權都是存在的,所以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流程對房屋進行繼承。接下來就由的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孩子沒有監護人怎么繼承房產詳細內容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孩子沒有監護人怎么繼承房產
1、孩子沒有監護人怎么繼承房產,繼承權是法定的權利,不管有沒有監護人,繼承的權利都是存在的。
2、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與房屋繼承糾紛的相關案例介紹
原告羅紹玲、李春風、李夏艷、李秋盛、李冬生因與被告吳瑞寧房屋產權及繼承糾紛一案,向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原告羅紹玲與李秀松是夫妻關系,并生有4個子女,即李春風、李夏艷、李秋盛、李冬生。70年代,全家陸續從原籍廣東省信宜縣遷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寶安縣城購買19區24幢103號房屋(下簡稱103號房屋)1套;1989年8月,又與原告李春風合資購買寶安縣新安鎮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號房屋(下簡稱202號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遺產時,發現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絕交還;同時,第三人龔學森占租該房屋。故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對2套房屋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判令龔學森遷出占租的房屋。
法律分析:李秀松與羅紹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4個子女,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婚姻。李秀松未與羅紹玲解除婚姻關系,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未婚證明書及聲明書,與吳瑞寧結婚,是重婚行為。李秀松與吳瑞寧的婚姻應屬無效婚姻。造成無效婚姻的主要責任在李秀松。原告羅紹玲明知李秀松與吳瑞寧結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參加他們的婚禮,后又與他們簽訂夫妻3人共同生活協議,亦是錯誤的,應負相應責任。被告吳瑞寧與李秀松結婚后,獲知李與羅紹玲是夫妻,不提出解除自己與李秀松的不合法夫妻關系,卻與李秀松、羅紹玲簽訂夫妻3人共同生活協議,同樣是錯誤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至于原告李春風提出202號房屋是與李秀松合資購買,缺乏事實依據,不予認定。訟爭的103號房屋及202號房屋,是李秀松與羅紹玲夫妻共有財產,李秀松死后,其份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被告吳瑞寧不是李秀松的合法繼承人,不享有合法繼承權。基于李秀松與吳瑞寧不合法婚姻的主要過錯在李秀松,羅紹玲亦有責任,且吳瑞寧已長期居住103號房屋,并在寶安打工謀生,考慮其生活出路,羅紹玲的夫妻共有的兩套房屋中,應給予吳瑞寧一定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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