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上班感染算工傷嗎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于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于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后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于工傷,那么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于交通事故,那么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于工傷
小編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職業病的目錄范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么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么用處?
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雇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很遺憾的告訴你,在疫情當前情況下,在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并不能算作工傷。想必你是聯系到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后可以算作工傷,所以才會提出此問題。工作認定首先要有明確的規定情形,其次要與履行工作職責強關聯。
目前在上班路上可以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只有交通事故,沒包含傳染病
可能大家都會有此擔心,上班路上不可避免的要接觸許多并不知情的陌生人,被感染的機率明顯更大?而且我是應單位的要求去上班的,如果不幸被感染了病毒,那么應該是為履行工作職責所導致,為工傷才是。
工傷認定需要特殊的程序,因為上班過程中的交通事故有明確規定可以為工傷,但感染病毒沒有此規定,所以并不能認定。
但是,對醫護人員來說,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只要他們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其他工種,包括醫院的其他科室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感染新型病毒從工傷認定角度來看最接近于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如果是在勞動過程中患了職業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而新冠肺炎屬于乙類傳染病,如果患病看起來是與勞動有關所形成的疾病,但是因為目前還未將其列入職業病目錄之中,所以即使勞動者在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
當然,如果當地的政府就此專門出臺了地方法規,那么可以適用特別規定將這些高危行為認定為工傷,但是針對的基本也就是防疫一線的工作人員,很難覆蓋到所以的勞動者群體。
工傷認定后增加的用人單位的成本,而且目前的形勢大家也要做好自我防護和保護,謹小慎微的生活和工作,保護好自己才是大事。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在上班路上得了肺炎并不是工傷。但對特殊的群體,始終奮斗在疫情一線的人員,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相關規定,可以從工作的強關聯角度對其認定工傷進行處理。
但是其他非高危感染人群則并不能納入工傷的處理之中,漸漸復工,所有勞動者都要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當然對明顯與工作有關所導致的感染,一定要收集好證據,可以請求單位賠償。
一、醫護人員
2020年1月23日,國務院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由此規定中可以得出要被認定為工傷,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②是適用主體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③是履行工作職責。如果醫護等工作人員不是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則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乙類傳染病,目前未列入職業病目錄,所以無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工傷。但是三部委的通知,屬于在重大疫情面前特色是特辦,以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如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生在感染新冠肺炎搶救無效去世后,武漢市人社局按申請認定李文亮為工傷。
二、非醫護人員感染的工傷認定問題
我們國家目前對工傷的認定主要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感染的
首先,我認為疫情期間,職工在單位或工作場所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能夠認定為工傷。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可歸納為兩種情形:一是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首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主要是由飛沫、接觸傳播等人與人之間互相傳染的疾病,而一般來說這并不是事故引起的疾病。其次,它也不屬于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業病首要條件必須是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通常來說是很難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另外,職業病職工患還必須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下的疾病。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在其中。
2.舉證困難,認定亦困難。目前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的癥狀來看,多數人感染時并無明顯反應,而且有7到14天或者更長時間的潛伏期。等到職工發病確診時,由于個人每天在家庭、上下班途中以及其他社會活動場所等接觸的人員的不確定性較大,根本無法判斷職工究竟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地方被感染的。由此,職工不能舉證,單位無法反證,工傷保險行政機關也無法查明或認定被感染的職工是否在用人單位被感染,整個在實踐中認定起來將會困難重重。
3.客觀考慮,認定對企業和國家影響都較大。對于國家來說,已經支付了感染者的醫療費,再進行工傷認定二次賠付恐怕比較困難;對于企業來說,受到疫情的影響,產值、經濟效益都遭到了比較大的破壞,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甚至是滅頂之災。
另外,職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上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的認定,主要是跟交通出行有關。
(二)職工被派到武漢等疫區工作而感染的
職工因被派往武漢、湖北等疫區工作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主要依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三)員工作為志愿者參加防疫而被感染的
員工作為志愿者在參加防疫工作過程中而被感染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一是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為工傷。員工作為志愿者參加防治疫情的工作,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志愿者主動參與防疫工作,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了力量,同時客觀上也確實增加了起自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肺炎的機率。故綜合考慮,應該對作為志愿者參加防疫工作感染的員工認定為工傷。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了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于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于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癥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于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于不屬于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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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后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