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對什么負責
監事會對什么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公司法第54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對監事會制度的規定,目的是強化對公司經營權的監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屬于經營權執行者,規定董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目的也在于強調監督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不設監事會議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并通過監事會的監督活動,維護公司股東利益和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首先,如果你不是公司股東的話,不用承擔經營風險。其次,監事沒有執行權,公司的業務管理也沒你什么事情。第三,監事主要是對公司高管層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股東會負責,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一般來說,監事要列席董事會,定期組織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審計,對高管的不當行為提出監督意見,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提出罷免案,并代表公司對高管提起訴訟。不過,小公司的話,監事往往是個虛職。
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設立三個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決策程序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職責主要是召集股東會會議、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主要負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如果不是公司的股東,則不需要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相應地也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當然也不享有分紅的權利。
依據公司法,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監事,監事也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違反義務,則可能面臨起訴和賠償責任。
你好,謝謝邀請,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監事的職責
監事的概念:監事通常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
監事的職責:
一、監事通常是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
二、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
三、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負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監督以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六、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七、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擔任監事的條件
擔任監事的條件有很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監事有什么風險
關于監事有什么風險這個問題是要分情況回答,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一般來講,監事不承擔一般性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承擔債務,這是公司的行為。而且如果監事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那么就要負法律責任。所以一定要知道監事所擔當的法律責任和監事的工作職責。建議不要隨便掛其他公司的監事。
怎樣才能撤銷監事人職務
首先你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一人公司也適用)、公司登記備案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因為監事辭職而導致監事的人數少于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人數,在新監事選出之前,辭職的監事有繼續履行職責的義務。
以上所述,就是我對監事是做什么的,有什么風險的解讀。當我們在涉及一些公司的責任還特別是自己的盲點區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選擇,三思而后行,在具體了解其中的利弊,深刻學習其中相關的法律知識后,再做選擇。
監事會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并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并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法律后果:知情不報當然后果嚴重,輕的卷鋪蓋,重得話看情況啦, 要是不知情,那就問題不大,重得話也就卷鋪蓋
監事會或監事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對其提起訴訟。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是公司的監督機關,設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董事會以及高管濫用職權,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如果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股東也可以對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后兩者都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一層面上的兩個機構,只是董事會負責日常的公司日常的生產、行政等工作,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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