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探望權,對方不執行咋辦
探望有意義嗎?當時離婚怎么不把撫養權弄到手?既然他不讓你看,估計是別有用心,好好過自己的生活,孩子始終是你的,如果在離婚前不是你個人犯錯而導致離婚的話,你可以跟前婆婆商量讓她幫你帶出來逛逛街,如果是你的錯,我們也無解!
其實探望權是離婚后必有的權利,探望孩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大人對孩子的牽掛,而且對孩子的成長也有很大的幫助,不讓看孩子的家長想中止探望權就死了這條心吧,除非另一方對孩子做出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事,試想一個渴求探望孩子的家長誰會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大部份這類糾紛又與撫養費有關,一方以不提供撫養費為由拒絕探望,其實不提供撫養費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就行,用這做不讓看望孩子的原因實在有點那什么,把孩子做為一種籌碼確實不應該。在去探望孩子的時候,最好保留相關的音頻和視頻資料,證明自己因沒看望到孩子沒做出什么過激事情,對孩子身心上沒造成什么傷害,然后準備好起訴書、有關法院判決探望權利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自己身份證明、孩子資料等,遞交法院就可以了,都會勝訴的。判決勝訴后如果對方拒不執行,你申請執行就好了,法院會對其做出相應罰款、拘留,并列入失信人名單的處罰,但法院沒強制把孩子給你探視的權利,最后對方一般聽到要處罰,就會協助你探視孩子了
感覺這個事講法律就走遠了,講人情吧,他不讓你看孩子就是怕影響他現在的生活,畢竟剛有女朋友,我覺得你可以突破下她女朋友,請出來吃個飯聊聊天,跟他女朋友說說你的想法,別引起別人的誤會然后再找他。
一看這個提問就是錯誤的提問。首先法院是不會限制探望權次數的。其次既然有兩次探望權,人生一世幾十年,等對方去逝后,你就天天見孩子了。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