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是不是無罪
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是不是無罪
不行。不論在什么階段,一旦檢察院和法院作出了當事人無罪的認定,要重新將當事人推上審判臺,必須是有新的證據才行。
1. 起訴前的審查起訴階段做出不起訴決定
比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承擔如果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依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當地的檢察院已經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了,理由就是證據不足以定罪。
如果當地公安局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后,依然決定把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當地檢察院會把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還是認為證據不足,就會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這時候,當事人就是徹底的無罪,之前的拘留和逮捕就是錯誤的,違法的,侵犯了他的人身權利,有權獲得國家賠償。而如果是這種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檢察院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所以,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必須是在發現新的證據之后才能重新起訴,將當事人再次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 起訴后的審判階段撤回起訴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檢察院如果對被告人提起了公訴,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明顯不足,怎么辦?可以撤回起訴,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檢察院要在30天內做出不起訴決定,就當一切都沒后發生過一樣,被告人無罪,獲得國家賠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3.審判判決無罪的案件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法院發現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就應該做出無罪的判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一條,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重新將原本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以,不論在什么階段,一旦檢察院和法院作出了當事人無罪的認定,要重新將其推上審判臺,必須是有新的證據才行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國司法機關的刑事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無罪,也不代表著案件了結。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滿后,檢察院如果認為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刑訴法,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一是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二是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罪輕不起訴,三是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
你的情況應該屬于第三種存疑不起訴。存疑不起訴與疑罪從無,在法律思想上是一致的,都體現了我國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簡單的說說吧!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期間,被羈押人和被取保候審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因為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批捕,刑事拘留期限到期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取保候審到期就解除了,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這個案子也就結束了,不算犯罪前科,也就是你說的案底。
如果取保候審期間發現掌握新的證據,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之后,就算犯罪前科了。
簡單的一句話,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的才算犯罪前科!
現在案件只是進行時,最終要看結果。
多說一句,現在派出所只開具無犯罪記錄,行政拘留的也沒有什么影響了。
最好不要違法犯罪,像公檢法這些機關單位還是很在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得不償失!
說的不對的地方請海涵,希望能幫到你!
麻煩看到的朋友動動小手,給點鼓勵,謝謝!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一、肯定有,但是無罪率極低。
我國向來以嚴打毒品犯罪著稱,就以毒品犯罪案件為例吧。
我們團隊專門搜索過毒品犯罪方面的判例,總共找到了55起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最終宣告無罪的判例。
經過公開渠道,我們總共找到了442052篇人民法院判決的案由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裁判文書,其中一審的為377127篇,二審的63028篇,再審的677篇,復核的1220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的298篇,其中判決無罪的43篇,無罪判決率約為0.0097%(43÷442052≈0.000097),即10000個判決里約有1個是無罪判決。
經過公開渠道,我們總共找到了33609篇人民法院判決的案由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文書,其中一審的為29058篇,二審的4422篇,再審的90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的39篇,其中判決無罪的12篇,無罪判決率約為0.0357%(12÷33609≈0.000357),即10000個判決里約有3至4個是無罪判決。
二、為什么無罪率如此之低呢?
第一,刑事訴訟程序自身對無罪案件的消化。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就會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也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就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到了審判階段,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經過合議庭評議,尤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審理并評議,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也會盡力避免做出無罪判決 ,而是會與公訴機關的相關人員溝通,建議其撤回起訴,再由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大多數都是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訴的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判決無罪,人民檢察院往往會提起抗訴,一旦提起抗訴,就有可能在二審中改判罪名成立。
由此可知,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對無罪的案件進行過濾的功能,就像漏斗過濾沙子一樣,以避免無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從另一角度思考,這種模式也意味著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辯護人的無罪辯護遇到的阻力會越來越大,當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機率就會越來越高。
辯護人應將無罪辯護提到庭前階段,在偵查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靜靜等待,等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追求人民法院判決無罪。
換一句話也就是說,作為當事人家屬,也必須具有刑事案件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的意識。那些出于經濟考慮,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委托律師介入,在審判階段才委托律師介入的做法,會增加工作的難度,可能會錯失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痛失還家屬人身自由的機會。
第二,一旦判決無罪,將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考核指標,影響案件具體承辦人的仕途。
在司法實務中,無罪判決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業績考核密切相關。
譬如,2005年實施的《檢察機關辦理公訴案件考評辦法(試行)》,就對人民檢察院的績效考核指標作了具體規定,要求無罪判決率低于0.2%。為了追求無罪率,一些人民檢察院的績效考核規定,如出現一起無罪判決案件,就取消相關人員的評優評先資格,甚至追究責任。
第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彼此制約不足,配合有余。
我國憲法規定公、檢、法之間的關系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現實當中,他們之間只講注重配合,不注重制約。
面對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當事人是無罪的,往往會面臨來自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壓力,面對這些強大的壓力,人民法院不能充分保持獨立、中立的,往往最后是判決有罪,但從輕或減輕處罰,即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決。
第四,我們國家嚴打毒品犯罪。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向來嚴打毒品犯罪,販賣冰毒五十克以上,沒有特殊情節的,就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考慮政策方面的因素,司法機關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會人為的降低毒品犯罪的證據標準,將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也判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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