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如何轉讓他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C公司轉讓國有資產股,未依照國家的上述規定處置,擅自委托第三人B拍賣公司拍賣,并在拍賣后與原告A公司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其行為不具合法性。遂判令《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司法領域的股權轉讓與受讓越來越頻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一直是公司法領域最熱門的話題,但由于法院對股權何時變動的觀點一直存在爭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對于投資人來說,什么樣的股權轉讓協議才算有效,怎樣才能算做股權已經確實轉讓了呢?實踐中,應該首先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約定對轉讓人與受讓人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應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而轉讓人就應在合同約定的轉讓時點內交付股權。
股權轉讓,是指股權由轉讓人交付給受讓人的交付行為。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遵循合同法關于合同生效的要件要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但對于特殊需要批準的合同,還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才生效。
在上述的案例中,涉及到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就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國有法人股轉讓的相關規定。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因為未履行這些規定,合同最終被判定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是不是股權轉讓就高枕無憂了呢?顯然不是的。
實踐中大量的股權轉讓糾紛,就是發生在合同履行時點。因此,在這次的九民會議紀要第8條中,對股權變動也就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時點特意加以明確。
看完這一條,你是不是有點懵了:目標公司哪里有股東名冊啊?要是沒有這玩意,我的股權轉讓合同難道就沒辦法履行了嗎啊???
在大多數公司的成立和運營過程中,股東名冊這東西,確實很少見。但沒有并不等于不應該有: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審判實踐中,對股東名冊上寫有受讓人名稱,是否能夠算做股權變動的標志,一直是存在爭議的。九民紀要的這一條規定,正是基于這一爭議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即將受讓人名稱記載于股東名冊作為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志。
那么,除了股東名冊,還有什么能證明股權轉讓已經完成了呢?
律師芳姐為大家總結了一下,主要包括:
1、變更公司工商登記;
2、修改公司章程的規定;
3、受讓人以股東名義參加股東大會,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的;
在這三種情形中,第2種和第3種都是針對公司內部的,也就是在公司不承認受讓人股東地位時,受讓人可以以第2種和第3種方式要求公司承認其股東身份。
對于第1種來說,除了對內產生效力外,還會產生對外效力。這會發生一種情形:如果受讓人與轉讓人的股份轉讓合同未經工商登記變更,外部的債權人仍可以原股東作為公司股東主張債權;如果經過了工商登記,債權人既可以向受讓人也就是新股東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未實繳出資的原股東主張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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