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的客體
舉個例子給你:你跟銀行申請100萬的人民幣借款,你就是借款人,而給你下貸款的銀行就是貸款人,百度上寫的是: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銀行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嚴格地說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傊畠烧呤且环N對等關系。一般都叫借貸雙方,這樣看,借款人和貸款人應該是相反的意思。
欠款人就是欠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會因為字眼來大做文章。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系的時候,在債務關系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很多人對于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系中的區別是什么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