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察院抗訴期限
申請抗訴,當事人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使該案進入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審理糾正該案錯誤。
這里的當事人就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
根據民訴法第20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情形包括:
(1)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也就是說法院駁回你的再審申請的,或者在法定的期限(3個月)內沒有做出裁決的(可以裁定再審,也可以裁定駁回),你就可以去檢察院的民行檢察部門,去申請檢察院抗訴。民訴法也明文規定,也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申請。
另外,檢察院可以自己提起抗訴,但是法院的裁判必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檢察院才會主動提起抗訴。其他的錯誤裁判,檢察院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提出抗訴。
(一)向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通過人民法院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209條。(二)2014年10月13日施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56條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1,抗訴是由檢察院提出的,不是你向檢察院提出,你只能向檢察院申請。2,裁定駁回再審不能抗訴,再審后檢察院覺得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判決不當可以提起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關于抗訴的期間,根據上訴還是再審抗訴的不同,規定的也不相同。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對于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抗訴申請時限沒有明確。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后,當事人唯一的程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立案審查,審查期間為3個月。但是,新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即當事人經過法院再審一次之后,在多長時間內有權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既然確立了“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斷后”的順位模式,那么應該明確申請抗訴的期限,否則不利于督促當事人及時申請權利救濟,原法律糾紛的解決仍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因此,個人認為,參照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期限限制,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也應限制為“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