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父母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履行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但如果父母的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剝奪父母的監護權,那么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呢?請看小編為你介紹:
一、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有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父母能放棄監護權嗎
我國現行《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不能放棄監護權,只有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監護權才消失。
三、監護人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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