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適應期是
勞動法規定適應期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試用期都做了規定,其中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第一,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第二,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于該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而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是《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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