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成植物人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是一個真實案例,事實上,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就此案曾經兩次開庭,第一次是在2017年4月,法院判決不予準許離婚,第二次是在2018年4月,經法院調解,二人已協議解除婚姻關系。
大家可能納悶,女方小清已經是植物人了,二人怎么協議的?
原來,男方小浩是與女方小清的監護人,也就是小清的母親達成協議的,而且小浩承諾,每月支付5000元費用,用于小清今后的護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這么判的法律依據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即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時,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可見,從法律角度出發,若新婚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起訴離婚,法院判離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款,撇開這一層,從情感角度出發,我個人認為判離也不是沒有道理。
在這個事件中,女方已經經多個醫療機構診斷確認,絕無治愈或醒來可能,已經完全喪失成為人妻的能力,非常令人惋惜和值得同情。生死相依,不離不棄,這是我們大多數人所渴望能看到的那種純美愛情,其實我也很希望小浩能一直陪伴小清走完她的人生之路,那樣的話,這將是又一段可歌可泣的情感絕唱。
但是,站在丈夫的角度,除了陪護永遠都不能醒來的妻子這件唯一能做的事,他其實已經失去了做丈夫的意義,換句話說,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并不是丈夫主動要背棄、拋棄這段婚姻,而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對于丈夫的選擇同樣可以理解。
而且,離婚后的丈夫并不是什么責任都不再承擔,他還在每個月支付5000元的醫療費用用于維持妻子的生命,直至她走完人生的全部歷程。
愿世界多一份寬容,多一份理解,同樣由衷祝愿那個妻子能有一天會忽然醒來,重新去追求和享受這世界的美好。當然,更希望那個丈夫離婚不離心,經常能去醫院看望自己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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