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惡意債務怎么處理
離婚惡意債務怎么處理?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并要求對惡意債務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后發現的,也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惡意轉移財產行為而定。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至少需要從如下兩個階段、兩種情況分四點來回答。
情況一、惡意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夫妻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第四點、“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規定,也是說非法債務,即因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中產生的債務不予保護,并不包括惡意債務;
其次,所為“惡意”并不是法律上的表述,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對債務貼的標簽。就此,我的理解是:只要不是非法債務,那么仍然屬于合法債務。既是合法債務,那法律肯定予以保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護非舉債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操碎了心。2018年2月18日,《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主要內容只有簡單三條。1、共債共簽,即原則法院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由非舉債方事后追認;2、個人名義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別規定,即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無需債權人舉證;3、個人名義大額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即由債權人舉證,注意與第二條的區別。
綜上,只要不是非法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夫妻雙方未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惡意債務仍然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仍然需要承擔,承擔的規則見上述第三點。
情況二、惡意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夫妻雙方約定了分別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其中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就說到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在婚后個人名義負債中的適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書面約定;2、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即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個人名義負債仍是夫妻共同債務。
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情況三、惡意債務發生在離婚后,且夫妻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既然已經離婚,理論上我們認為已經完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以離婚后個人名義負債即是個人債務了,非舉債方無需再承擔還款責任。
是否有舉債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況呢?有。
怎么處理?參照情況一中第三點處理。
同樣,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情況四、惡意債務發生在離婚后,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這種是最簡單明了的,財產在婚前、婚后以及離婚后都是各自的,不存在交叉,也沒有共同。那么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能是個人債務了,非舉債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是否有舉債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況呢?有。
怎么處理?拿出書面約定來。
同樣,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綜上,由于題目的開放性,導致回答的復雜性。債務不管是否惡意,都是不能回避的。怎樣解決,就看對應上述的第幾點。
說句心里話,作為從業者,惟恐不能窮盡……
一、離婚惡意債務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一方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1、搜集其存折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對于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并在平時注意搜集對方的存折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后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于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于制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8、對于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了解。
9、對于收入不存入夫妻共同賬戶的問題,則建議查詢對方的收入情況,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查,如果對方收入很高,則其要說明沒有存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0、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或者私自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對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或者導致債務的情況下,顯然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相關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是可以合法的申請重新起訴或者上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