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咨詢
財產分割是離婚訴訟中最關鍵的問題,特別是當前房產價值不菲的大環境下。但是財產分割有個前提,就是首先要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涉及到分割的問題,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共同財產,不需要分割。明白了這個大前提后,才能說接下來的事情。
第一,怎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一概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這是個大的原則,當然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約定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必要。
第二,財產分割的比例。原則上均分,但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貢獻較大,平均分割顯然有悖公平,或者平均分割導致一方生活困難的,法院也可以酌情調整分割的比例。
第三,財產分割的方式。根據財產的性質又有所不同。如房產,車輛,一般判決歸一方所有,所有者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財產價值一半的折價款。雙方均欲取得財產權的,可以由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雙方均不愿取得財產的,可以由法院組織拍賣,所得價款平均分配。其他財產,如股票,基金,有限公司股權,信托財產權益,保單等,分割方式又各有特點。
第四,婚姻包含了雙重關系,一是人身關系,二是財產關系。因此,對財產的分割必然受到人身關系的影響,沒有絕對,也無法絕對。離婚就是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有的人為了換取盡快擺脫對方的目地,有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時做出一定的讓步。同理,一方由于不愿意離婚,也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獅子大開口,以達到拖延的目地。正因為此,離婚時才會需要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參與。
以上。最后簡單說一句,離婚是目前中國法院訴訟總量第二多的案件,也是有一定專業門檻的,建議聘請律師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全程把控。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咨詢律師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
鑒于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十三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十四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現金、股權、知識產權收益、房產等等,這些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分割的時候,考慮到財產性質的不同,分割方法往往也會存在一些差異。對于現金、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離婚夫妻一方得一半。但對于股權、房產等特殊財產的分割,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在分割方法上也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