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
現代社會推崇婚姻自由,曾經的門當戶對等各種傳統觀念不再被認可,但是雖然結婚是自由的,但還是有法律規定禁止的情形,那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接下來就由法律無憂的小編帶大家了解相關信息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哪些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不能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其他重型精神病
3、不滿足法定婚姻年齡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需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如果任意一方在登記時沒有達到年齡要求的,民政局也不會準予登記。
4、已經有合法婚姻關系的。
登記結婚需要雙方目前均沒有在世的合法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婚者。
二、基本案情
申請人:蔣某某,被申請人:徐某某申請人蔣某某與被申請人徐某某,經媒人介紹相識,因被申請人徐某某婚前患大腦癡呆病,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申請人曾以書信形式向被申請人父母保證婚后不歧視被申請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結婚。1998年5月25日抱養一女,取名蔣拾玖,一直隨申請人生活。2005年元月,申請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請人無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被申請人徐某某到平頂山精神病醫院進行診斷為“病控性精神病”。
法律分析: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被申請人徐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發育不全,癥狀表現癡呆,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申請人蔣某某在明知被申請人徐某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但是被申請人徐某某的病狀屬嚴重遺傳性疾病,對后代再現風險高,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遺傳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人的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辯稱其所患病癥屬婚后所患。與被申請人自身的舉證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申請人蔣某某與被申請人徐某某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申請人蔣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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