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證言范本
民事證人證言范本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證明力相對較低。
二是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條件不一,因此,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三是證言內容往往并非來自親身感知。
證人一般出庭作證,接受交叉質詢和法庭詢問。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以提供書面證詞。證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實,不應將自己認為的,推測的作為事實作證。證人陳述虛假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因作證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法庭予以保護。
證人:姓名,性別, 年 月 日出生,職業,住址,身份證號: ,
聯系方式,與原(被)告為 關系。
證言內容:
(事情經過敘述,主要描述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的過程,看到的結果。注意,只寫證人自己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不要寫推論,用詞要簡練,明確)
證人:***(簽字,指印,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
年 月 日
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1、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該形式是證人作證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是以口頭形式向法院陳述的,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主,主要是便于當庭質證和確認。
依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且必須指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傳喚,當事人雖未申請,法院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實,也可依職權主動地傳喚證人。
2、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原則,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或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或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應注意的是,書面證言不應認為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形式。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事證人證言范本“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