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合理嗎?
一、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spa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薄俺袚橐龇ǖ谒氖鶙l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span>
二、無過錯方獲得對方損害賠償應當為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案件;判決不準離婚的,不予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三、無過錯方以對方對離婚有過錯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舉出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如果無法證明對方有法定過錯情形你,法院不予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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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問題舉幾個案例吧,比單純的復制粘貼法律條文也許更好理解:
通過以上的幾個圖片案例相信讀者應該大概了解到了,在離婚案件當中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基本條件還是需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且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標準需要考量的標準不僅僅是侵權行為,還要考慮到結婚時間長久、侵權行為的持續狀態、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作為綜合的考量因素。
合法。但是注意,要在提出離婚請求時同時提出該請求。
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受害方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院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標準沒有明確規定,通常通過過錯行為、結婚時間、行為人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決定。
案例女方做直銷,走火入魔,不辯是非,男方阻止女方,不同意女方做直銷,以離婚、報復上線的話語來協迫女方停止做直銷無果,男方無奈,舉報該傳銷組織和上線各領導,領導和女方均被協助調查,警察回復涉嫌虛假宣傳是事實,女方說男方把她往死里整,提出離婚,男方不離,女方訴上法庭,男方并沒有打罵女方更沒有其他行為。而且會做家務、勤勞、聰明,除了抽煙,無不良嗜好。女方分居做娘家,依然給孩子生活費學費,丈母娘打錢,還家庭共同留下債務。男女均是二婚,男頭婚孩子隨前妻,女方孩子隨女方,現共同育一女四歲,一直在丈母娘帶著,請問:這婚能離嗎?上法庭孩子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