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和民事糾紛區別有哪些?
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還是為了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
首先,民事糾紛與詐騙罪有著諸多相似之處,主要是:
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行為之中,并且都會有合同,無論是口頭約定還是書面的合同;2、兩者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都出現了不完全履行的情況;
3、在達成合意的過程中,一方在客觀上都存在虛構或隱瞞事實的情形。
盡管詐騙罪與民事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所在。
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呢?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一定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李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張某借錢,但因自己經營不善,導致全部虧損,沒有能力按時償還欠款。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民事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錢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詐騙罪,而應當按民事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民事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以上情形只有全部具備才能正確區分二者的區別,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上述區別只是大致做個區分,還是要立足實際情況做進一步的判斷。但是,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詐騙罪,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通過欺詐、欺騙的手段騙取財產,而借款糾紛的借款人借款的時候,沒有采取詐騙的手段,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詐騙和民事欺詐,看起來很難區分,其實要區分有一點很簡單,只要把握,是否是完全屬于虛構事實!如果是虛構部分事實,以次充好,或者以假亂真就是屬于民事欺詐,而如果是無中生有則就可能涉嫌詐騙罪。還有一點簡單的就是詐騙就是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不做任何事情。就是騙錢,而欺詐是為了賺錢。這樣理解就行了。從你問題的描述來看,一般夠不成詐騙,只是民事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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