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在離婚時只有一方當事人無過錯或者過錯少的時候能多分財產。婚姻關系是一種協議關系,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時就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多分財產的法定情形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離婚多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很多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向我咨詢時提出“離婚時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多分財產”的問題。而且幾乎所有的當事人都自認為法律一定有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的規定。然而他們的認識并不是完全正確。下面就不同的“過錯”分別說明:
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響財產分割。
現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戀愛自由;離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這一點很多人無法理解),所以一般情況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或提出離婚請求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只可能存在道德意義上的過錯。所以對這樣的“過錯”婚姻法并沒有規定應當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無過錯方并不能多分財產。但是這個權利不能對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但這里的賠償并不是分割財產的原則,而是因為過錯方違反綠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
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屬于一方的個人行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權益或侵害不明顯,這些過錯應當由其他法律進行調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由刑法調整)。《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對這些行為已經規定了具體處罰方法。所以對有這些“過錯”行為,從法律上講也不會對財產分割造成任何影響。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本條規定的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法多分財產,過錯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
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因此,對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應當在全面理解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分析認定,不能主觀臆斷。特別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條:“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法發〔1993〕32號)中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之規定已經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第四十六條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取代而不再適用。
但在現實中確實有很多的案例表明無過錯方多分了財產,本律師認為這主要是由于法官的同情心和自由裁量權或是對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的不熟悉造成的。
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少分或不分婚姻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三、離婚賠償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后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于事后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后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采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著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多分財產的法定情形全部內容。了解有關在什么情況下離婚的一方可以分得更多財產的相關知識,有利于加深對婚姻法的進一步認識。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