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修改后,新增了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這是對保護婚姻當事人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這些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最后導致離婚的,這些都屬于離婚賠償條件,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那么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呢?無過錯方如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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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婚姻法解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離婚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無過錯方應提出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有多少。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1)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2)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后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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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過錯方如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一、離婚時如何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時,如果請求損害賠償,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作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訴訟中提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出。一般情況下,在上海,如果被告是無過錯方,即使想在一審出提出損害賠償,法院也會勸其離婚后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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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情形的確定新《婚姻法》確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情形,重點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類經過千萬年的進化,經歷了集團婚、對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選擇,是為各國普遍遵循和認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權利的救濟和責任的追究都直接賦予當事人,但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干預,在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不得由當事人通過協議予以變更,由此重婚或納妾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討論范圍內,社會所關注的是法律對配偶不忠行為的禁止。由于對包二奶的概念無法確定,因此,法律最終將禁止的范圍界定在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一原則提升了應當遵守的法律原則,對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因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而被納入了新的《婚姻法》。因身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最終是以《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和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