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能告他人重婚罪嗎
外人能告他人重婚罪嗎
女方只要沒有在已婚身份前提,再次和他人辦理結婚證,就不構成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些年,社會上重婚的情形頻頻發生,對家庭穩定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其中,女性成為最大的受害群體。
根據刑事法律規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觀上存在重婚者及相婚者。重婚者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重婚,相婚者則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結婚。
具體而言,“有配偶”,是指存在法律婚姻,即經過結婚登記所形成的夫妻關系(需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雖違反了結婚實質條件的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只要沒有被法院宣告無效、撤銷也包含在內),以及有婚姻效力的事實婚姻所形成的夫妻關系(目前僅指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事實婚姻)。
“結婚”,是指婚姻成立,區別于婚姻有效。婚姻有效是指雙方締結婚姻的行為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包括雙方自愿、達到結婚年齡、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登記。而婚姻成立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只要雙方的同居生活符合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可的婚姻本質即可。根據199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 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中關于事實婚姻的特征為“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規定,加之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都是婚姻的不同形式,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因此婚姻成立應當界定為男女雙方公開地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時,婚姻的成立具有性別的差異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開性等四個基本特征,因此,同性同居不能視為婚姻;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成立婚姻;夫妻名義不以夫妻相稱為必要;公開性不要求為周圍的多數人知曉。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重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重婚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的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同時,重婚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沒有刑事自訴的,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后,由檢察院法院提起公訴。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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