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支機構辦法
企業分支機構 辦法
(1)、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如:分支機構隸屬企業 名稱為北京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為北京XXX汽車銷售有 限公司XXX分公司。
(2)、分支機構主營業務如與隸屬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其分支機構名稱必須明 確行業特點。如:隸屬企業名稱為北京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機構主營業 務為技術開發,分支機構名稱為北京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XXX技術開發分公司。
(3)、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單獨有字號。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 隸屬企業字號為天上地下;分支機構名稱為北京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宏力 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為分支機構字號。
(4)、隸屬企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 樣的名稱,其分支機構名稱冠以同級行政區劃,如:隸屬企業名稱為中國XX建筑 集團有限公司,其分支機構名稱中國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北京XX分公司。
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3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范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如何匯總納稅?《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 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 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 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 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 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 得稅。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 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如: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某X分公司。分支機構主營業務如與隸屬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其分支機構名稱必須明確行業特點。如:隸屬企業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機構主營業務為技術開發,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某技術開發分公司。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單獨有字號。如:嘉興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隸屬企業字號為天上地下;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為分支機構字號。隸屬企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名稱,其分支機構名稱冠以同級行政區劃,如:隸屬企業名稱為中國某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其分支機構名稱中國某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嘉興某某分公司。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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