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出結果還開庭嗎
合議庭出結果還開庭嗎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
合議庭組成人員---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組成人數---1、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6合議庭的成員人數8必須是單數。2、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陪審員從年滿23歲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中選舉產生,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被選舉為陪審員。陪審員在合議庭中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謝謝邀請。題主對法律也太缺乏了解吧,能問出這樣奇怪的問題。這就好比一個人,不分青紅皂白先打死另一個人,然后再千方百計尋找打死人的緣由,你覺得可行嗎?
法律是規范每一個公民行為的標準,是很嚴肅的事情,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要嚴格依照巜刑訴法》的規定辦理。巜刑訴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公審案件中,從第一百八十六條到二百零九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應該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法庭職能。包括公布審理時間、地點,提前告知公訴人、被告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證人等人員是否迴避,以及法庭組成人員,宣布開庭,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權利,詢問被告人對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迴避,交待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然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犯罪事實進行陳述,法官、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並進行質證;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律師發表辯護詞,雙方互相辯論,被告人亦可辯論,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對庭審中被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適用刑罰、認罪態度等情況,進行全面合議,作出當庭宣判或改日宣判。上述庭審筆錄,均要記錄在案,被告人閱讀后逐頁簽名按手印,以防篡改。可見,依法判決是一件多么嚴肅的事,豈能不審就判,拿被告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開玩笑。
有鑒于此,我建議你認真學習巜刑法》巜刑訴法》,學法,知法,守法,當一個好公民,當一個法律的踐行者。
為了
定期宣判是開庭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布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宣判時,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刑事判決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判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根據這一精神,《規定》第31條規定:”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如何正確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是正確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關鍵。首先,定期宣判是開庭的一種方式,而當事人到庭參訟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既然按時到庭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
所以定期宣判是開庭宣判。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議庭出結果還開庭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