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退偵后發現新的事
一次退偵后發現新的事
按照理論的分析和立法的規定,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進行第二次退偵,第二種是公安機關自行撤銷案件,第三種是檢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實踐中第一種情況的可能性更大些。
當然,由于證據能否證明犯罪,由法院決定,所以實踐中檢察機關如果認為二次退偵意義不大,按照現有證據有判決有罪的可能的話,直接提起公訴也是有可能的。
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可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是兩次,每次退回后偵查機關偵查期限是一個月。你的情況,最大的可能就是公安已經撤銷案件,放棄作為刑事案件追訴了。法律上這不叫做不起訴,不起訴是檢察院的權力。嫌疑人認罪,但是偵查,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較輕可不以犯罪論處的,可以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兩次,檢察院審查也是一個月,也就是說,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為四個月。特殊情況經請求上級檢察院可以延長。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一次退偵后發現新的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