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法院后的程序
案子到法院后的程序
一般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半個月左右就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案件是有審理期限的。一審刑事案件分:普通程序(一個月)、簡易程序(二十日);
二審刑事案件公訴、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一審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普通程序)可以延長;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民事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程序是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于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后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最快幾個月就可以,慢的話一兩年也比較常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批捕后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所以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二、從批捕到法院的時間
(一)偵查階段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不定。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審查起訴階段最快的話一個月就可以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最慢的話需要六個半月的時間。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從批捕到審判的時間受案件的復雜程度影響,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半年就夠了,復雜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幾年的時間。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收到法院的傳票后,首先要看清傳票的內容和時間。
首先,開庭傳票。
看清傳票出庭的時間。必需按時到達。最遲不能超過30分鐘,否則,有“缺席”審理的后果。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當時就應該向法官匯報或事后向法官匯報。最好能有證據證實是“不可抗力”。否則法官不會相信。
記得有一次,一當事人看錯出庭時間,缺席一次于他而言很重要的庭審,導致一審敗訴。開庭前法官仍與他電話連線,他手機卻已沒電。最后他只好上訴,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費。所以一定要看清出庭的時間。
其次,執行傳票。
亦要看清傳票時間,準時來到法院。積極配合執行。即使你的執行能力暫時有限,至少態度端正。這亦會有所影響法官執行的態度。百利而無一害矣!“伸手不打笑臉人”應該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談話傳票。
亦應該準時到達法院。訴訟中態度端正認真是必須的。
分三種情況來談。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民事訴訟案件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并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后,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如果是刑事案件,案子進入法院后,就要確定開庭時間,傳票通知公訴與被告開庭的時間,開庭,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寄送判決書。
公訴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案子到法院后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