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辦理結婚協議書嗎
結婚需要辦理結婚協議書嗎
我是讀書芽,我來回答。
這個問題,沒有定論!尤其是在咱這個注重人文情懷的傳統文化大國。
我們發現,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往往更在意婚前協議這東西。這么做無非一個目的: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利。
在這個出軌、離婚率高發的時代,婚姻中的人,自保意識也越來越強烈。
但是,“婚前協議”這東西,似乎”注定”與深厚感情相違背。雖然認同它的人也不在少數,但它的存在,還是有很大可能帶給雙方危機或風險。
所以,這是一個兩難問題。既想要真心實意的感情,又想要財產不受損失,真的好難!
那么,婚前究竟應不應該簽署協議?其實,這個問題并不難辦。
感情和財產,孰輕孰重?各人自有判斷。
三個選擇:
一,如果你看重財產,那么就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同時承受感情上不穩的可能;
二,如果你看重感情,那么就要放棄簽署婚前協議,同時承受未來財產損失的可能;
三,還有一種,就是既想保護婚前財產,又想擁有美好感情。那也不是不可行!就是與另一半達成一致,共同簽署婚前協議。并從此,毫無芥蒂,真心相待。
如果你的財產確實豐厚,又希望有所保護,如果你對婚姻既有擔憂也有期待,那么相對來說,第三種選擇更優,第一種次之,第二種甩尾。
其實,每一個選擇都暗含風險,真正完美的方案并不存在。如果有,那就真的只有一種:至始至終,你都可以為了對方,不懼失去所有!
然而,那太稀有!
不管婚前協議(包括婚前財產)簽與不簽,其實我們每一個人的內心,都希望擁有一個幸福的婚姻,和一個知心愛人。
如果不簽,希望你始終擁有真心待你的TA;如果簽,希望最后你還愿意與對方共享所有。
果真如此的話,那就說明——你倆,就是幸福的一對兒啊!
婚前協議是指有結婚意愿的男女雙方于結婚登記前簽訂、結婚登記后生效的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婚前協議是否必須公證?答案并非必然。
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后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因此,公證不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
但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此,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更具有證明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對經公證證明的協議,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因此,為確保協議的效力,雙方也可以對婚前協議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十七、十八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屬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農地圈問答團隊:徐強回答
這個問題讓人很難回答!如果簽了,那是對另一方不信任,因為人是你自己選的,真讓人左右為難!如果不簽,就現在的人變臉比翻書還快!再說現在的小三最猖狂,財產不就留給小三了?因為現在的離婚率太高了!雙方應該心平氣和地可以協商,如果都同意了,可以簽,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簽!想開了,不就是一套房子嗎?在這問題上,女方損失慘重,過了一半了,分了,什么都沒有,咋說?所以女人必須要經濟獨立,自己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這樣才有退路,不至于流浪街頭!
這是一個情感的枷鎖,是對兩情不信任的思想鑄碼。其實女人是在為自己將來的利益打算了,男人在這種思想領域里就是必賣品,沒有什么優越權了。當今社會,人人都拿家庭財產來說事,男人一旦脫離了這些就沒有了安全保險了,所以女方要求簽訂結婚協議也形成了男人的思想壓力,情感的信任度也受到巨大的沖擊。原本看似十分成熟的情感婚姻卻在這個鑄碼上變得虛無與空白!女人會算,男人得防,婚姻自然成了金錢與物質的交換。世態嚴涼,可悲啊!感情都成了什么?愛情的法碼難道除了金錢與物質就沒有了可信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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