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虧損如何承擔
技術入股虧損如何承擔
按條約規定,如果入股合同上面沒有特殊規定、技術入股的股東不承擔經濟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法律角度講,你不應該承擔虧損責任!
對方主張你承擔一半虧損沒有法律依據,你不應該賠償。主要理由如下:
1.雙方沒有關于合作的書面協議約定。
一般地,雙方合作要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很多合作項目都采取一方出資、一方出技術的合作方式,正規的操作是簽訂書面協議,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也是保護合作雙方權益的要求。你們雙方也只是口頭約定,且對方承諾即便虧了也不用你賠償,如今對方主張你賠償一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義的,法律上不會支持對方。
另外,在合作經營的過程中,如果你沒有在口頭上或者任何書面上表達過愿意承擔可能虧損,那你更不用擔心對方的主張意見。而且,即便口頭上有過類似的說法,如果你不承認的話,也視為無效。
2.對方如提起訴訟,法院很難支持對方的主張。
對方一意孤行的話,可能會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你承擔一半虧損。對方可能收集所有你們之間的交流、溝通和共同合作經營的任何材料,包括微信、短信、電話錄音(此項如有,則是對方從開始就給你下了套)、經營材料、財務賬目等。但是,這些只能證明你們倆是合作經營,并不能說明你同意承擔可能的虧損的一半。
3.出技術的一般不承擔經營虧損,而是由出資方承擔可能虧損的風險。
從商業合作經營情況看,出技術的本來就沒有出資能力,而出資方主要是看中技術,為其帶來收益,從而分給出技術合作伙伴小部分利潤。除非雙方書面協議約定,出技術一方承擔部分虧損風險,且分成的利潤也相應要高一些。既然對方相中了你的技術,常規理解就是不承擔虧損,當然獲益也是小部分。況且,你們沒有簽約。
因此,你不需要承擔虧損的一半。但是話說回來,如果你覺得過意不去,愿意在法律層面之外給予對方一些“補償”,也是無可厚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我來回答下,1.首先,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本質上沒有多大的區別,入股的技術需要評估作價方能入股。2.一般來說,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不需要在出資范圍之外承擔公司的虧損。3.可能的情況是技術評估價格過高,則入股股東需要承擔相關補足出資,其他的股東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4.當然如果所述的技術是虛假的,自然也需要承擔責任。5.如果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技術出現貶值等,因出資義務已經完成,貶值無法預見,出資人也無需承擔責任。
你無需承擔該8萬的損失,這是公司的損失,和你個人無關。 要區分好主體。你的技術入股有沒有做過價值評估?不要留下尾巴。
技術入股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技術成果入股時經過評估和全體股東認可,技術成果權歸公司,債權人可以對技術主張權利,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虧損有債務,由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則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技術成果價值不符,可能要出資人不足出資。
如果是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外就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普通合伙人主張債權。對內的虧損的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合伙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承擔。
你好按照你上面的話語你不需要承擔你們當初協商的是從利潤中抵扣出資,再者你是技術入股技術入股是不需要出資的,另外當時也沒有簽署協議,白紙黑字現在讓你出錢那不現實就算去告也沒用,口頭話語是不能當做證據的
對于出資人而言,技術合伙最大的問題就是不承擔風險。對于技術合伙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前期被重視,后期被一腳踢開。
有很多技術入股,只出技術不出資,股加加建議應該出一部分資,如果對方沒有,可以先由創始人墊付,等賺錢分紅再還。
技術合伙人所占股份=(技術合伙人月薪×為項目工作時長-技術合伙人領取報酬+技術合伙人的出資)÷公司目前估值。
1、按照技術合伙人長期的貢獻來分配
產品一旦正式上線,技術合伙人的重要性就會相對減弱,如果一開始就給技術合伙人很高的股份,會遺留很多問題。
2、分配技術合伙人的股權要有具有前瞻性
前期分配過多,導致后續加入員工股份變少,所以要給技術合伙人合適的股份。
3、讓技術合伙人一起承擔創業風險
遇到不想出資、不愿承擔風險的技術合伙人,必須要規定其貢獻和股權成正比,承擔的風險與股權成正比。合伙創業,有一個基本原則: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即使技術合伙人沒有出錢,只出了技術,也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相應的是技術合伙人有權利獲得收益。
最保險的做法是——簽訂合伙協議后到工商登記,委托律師代書協議,盡最大可能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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