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階段補充偵查
法院審判階段補充偵查
開庭后,法院不可以退回偵查。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涉嫌犯罪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成為犯罪嫌疑人。
對于以上問題,我將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幾個問題做出如下回復。
一、關于公檢法三機關取保候審的權能
取保候審是刑事法律強制措施之一,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誰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關于補充偵查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二)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三)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關于證據的提交與提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對自己有力的證據,最好如實供述,或者由相關人員向偵查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由偵查機關調查取證,還可以告知辯護律師處理。
五、關于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到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按照《刑訴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兩次補充偵查。
第二次補充偵查后依然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事實的,檢察機關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刑訴法》對補充偵查問題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偵查部門,檢察機關是審查起訴部門,法院是審理判決部門。
一個刑事案件,當偵查終結后,須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經本院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起訴條件,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偵完畢,公安機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檢察機關根據審查的案件事實與證據,有權決定二次退回補偵。但補偵以二次為限。
如果二次補偵后,公安機關依然將案件移送,那么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必須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補充偵查,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依然會強行開庭判刑,因為如果你沒有罪那么公檢法就都有問題了,你覺得國家機關會有錯嗎?最多你可以上訴,不要問為什么,因為本人親身經歷過!
可以補充偵查。
但這個偵查不是由公安主動進行的,要由檢察院或法院來安排。
第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情況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②主要證據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
第 二、補充偵查最多多少次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候退回補充偵查、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級在法庭對刑事案件作出審理之時的補充偵查。而對于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求在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并且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不得超過2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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