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比如假借交易、借款等行為將股權出資暗中撤回。
其實現在認繳制度下,抽逃資金這個罪名已經取消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抽逃注冊資本金是指注冊用資金3個月內退回或用作其他投資的行為。抽逃資本金只能發生在公司存續期間,也就是說在公司登記注冊之后和注銷之前。在公司登記之前,出資人設立企業的行為是民事合同行為,此時的出資行為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設立人之間或設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形成與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法律關系,也就無所謂抽逃資本。合作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股東合伙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注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應收帳款或者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資金后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這是抽逃注冊資本金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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