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請求在什么時間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撤銷婚姻的請求在什么時間提出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撤銷婚姻的請求在什么時間提出
1、受脅迫結婚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冒名登記結婚
因被冒名者當時辦結婚證時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自愿原則,若要解除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不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可撤銷婚姻該如何認定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撤銷婚姻的請求在什么時間提出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