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能和正常人結婚
精神病能和正常人結婚
每個人多有追求愛情和幸福的權利,但是對于精神病患者來說,他們的愛情道路會充滿艱辛,因為精神病具有遺傳性,愛情出現后就會走的結婚的地步,結婚就要生兒育女,但是精神病患者是不愿意將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那么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專家的分析如下:
由于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等精神病患者大多在青壯年期發病,故不少家屬都為患者能不能結婚,會不會遺傳而發愁。那么,到底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專家指出,精神病人是可以結婚的。但有兩個條件:
一是精神病已經痊愈,病人能適應社會生活和恢復正常工作、學習。病人是否痊愈,應由精神科醫師判定。
另一個是治愈已有一年以上沒有復發。值得注意的是在病人結婚之前,應讓對方了解到病人曾患過精神病使他們經過深思熟慮后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結合,這樣對精神病人結婚后的生活、工作及病情穩定才有好處。
在下列情況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結婚:
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因為他們在發病期間已經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會危害社會治安。所以,讓這樣的病人結婚,不僅對病人本人無好處,也會給對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發病期雖然已過,但精神癥狀尚未徹底緩解或正在治療中的病人,也不能結婚。因為此時病人對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們在熱戀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所以,那些想用喜事沖一沖來治療精神病,或擔心兒女患了精神病,影響終身大事,而給他們匆忙物色對象,草率結婚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僅難以達到目的,甚至還會因此而釀成悲劇。
理論上,得了精神病后是可以結婚的,但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是要在精神病癥狀有所緩解或者是經過一段時間的穩定之后,一般穩定時間約為兩年左右;而且在結婚前需要與配偶說清楚自己的疾病史。精神病還很有可能會遺傳給下一代,所以對于生孩子也要慎重考慮。
一般要看患者的嚴重程度了。
中重度的精神分裂癥,不建議結婚。輕度精神分裂癥,或者已經治愈或控制的患者,可以考慮結婚。至于說誰愿意,誰不愿意和患者結婚, 那就因人而異了。有的,人家兩位早就認識,或者相互對脾氣, 那則有可能走到一起…… 總之,還是積極就醫、治療、調理。日常生活中,建議患者: 一,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作息規律,避免不良嗜好,改正不當言行。二,多與親友們交流、談心,在大家的幫助下,注意糾正自己不合理的思維、觀念、感覺。三,狀態較好的時候,可以適當安排一些自己力所能及、感興趣、有意義的事情做
大家都知道,男女兩邊結為夫婦,共度美好的家庭生活,這不只需求兩邊的生理健康,更需求兩邊的精神健康。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是不能成婚的。 假如精神患者的癥狀緩解已適當長時間,就像你哥哥那樣,在法律上,盡管并不制止成婚,但也應該讓預備成婚的兩邊家庭,都能對患者過去的病況有個充足的知道。必須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結合,決不能隱瞞,更不能逼迫。這樣才可以減少或防止變成不幸。 順便一提的是,現已成婚的人,假如愛人得了精力病,除應該給予活躍有用的醫治外,還應給對方精力上的安慰,若愛人通過長時間的盡力醫治而無作用,能夠提出離婚,但應通過慎重考慮。
精神科醫生來回答你的問題,你的問題主要看你精神癥狀控制情況,如果精神癥狀得到有效控制,出院回家后經過一段時間必要的修養再次恢復工作,在與人接觸溝通方面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話,是可以正常結婚的。我的意見是既然組建家庭,需要相互信任,曾經的患病經歷還是應該在婚前和配偶說一下,保證人家的知情權嘛。這樣今后的日子里作為夫妻雙方的你也不會有一種自卑的感覺,還是坦蕩些更有助于日常生活并避免疾病復發。
至于生孩子,如果你早已停藥,完全可以要。如果你扔在服藥維持治療,必須咨詢你的醫生,在醫生的同意下至少停藥半年以上再要孩子。不是不停藥就不能生,可藥物畢竟可能對孩子神經系統的生長發育造成影響,一定要避免。孩子,是另一個一輩子的事!賭不起!
問: 答:定能婚姻第七條規定:患醫認應結婚疾病禁止結婚母嬰保健第八條第款規定:婚前醫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關精神病關精神病指精神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重型精神病精神病按其民事行能力三種–嚴重精神病明顯精神錯亂辨認能力喪失能理智表達自意志喪失處理自事務能力屬民事行能力–較重精神病辨認能力完全或部減弱屬限制民事行能力–輕度精神病能理解自行、能理智處理自事務屬完全民事行能力 民事行能力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發病期間連自都能料理更談行使夫妻權利義務所兩種精神病能結婚 完全民事行能力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病情穩定期間能理解自行、能理智處理自事務所兩種精神病能結婚
抑郁癥也屬于精神病的一種,存在下列情況下,精神病不能結婚:
一、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癥、躁狂抑郁癥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
二、發病期雖然已過,但精神癥狀尚未徹底緩解或正在治療中的病人,也不能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也就是說,發病期間的患者應當暫緩結婚。這是因為患者在發病期間的認知和判斷能力是可能受到影響,可能不具備履行締結婚姻的民事行為能力,恩恩醫生建議應當在病情穩定最好是能達到臨床上的痊愈之后再結婚。
首先得明確,什么叫做無效婚姻
具體而言,是指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次,患有精神分裂癥者的婚姻效力的有關規定
關于哪些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未作明確的規定。這是基于如下的考量: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會隨之治愈,同時還會發現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實際生活中,哪些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具體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簡析精神分裂癥者婚姻的幾種情形
——根據有關規定,導致精神分裂癥患者婚姻無效的婚姻,主要是指婚前有病,沒有取得有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己治愈的證明而結婚的。因為這種情形,是婚姻法第七條第三款的禁止結婚的條件。
——結婚后患上病的,不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己經消滅了的,法院不予支持(此規定實質上規定了無效婚姻變為有效的條件)。
簡而言之,精神分裂患者的婚姻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論,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綜合分析判斷。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無效婚姻轉為有效的情形——就是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精神病能和正常人結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