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判刑案例
非法集資判刑案例
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且與其談哪些人構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結合實際案例,等于紙上談兵,意義不大,更多的,我們可以談談如何為普通員工辯護的問題。
哪些人會被追究責任?
由于非法集資案件,多數是以平臺、公司為依托進行的相關集資行為,因此,一旦案發,除了平臺的實際控制人會被追究非法集資刑事責任外,相關員工也會因為涉案被拘留、逮捕或者取保。但是,在一家公司中,除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還有股東、業務員、運營、策劃、人事財務等等。
以善林金融或e租寶為例,善林和e租寶在全國各地共有1000多家門店,各地門店有普通業務員、理財顧問、負責人、門店上面區域經理、城市經理、大團隊經理等等、人事專員、行政債權、培訓師等等,這些人是否都會被認定為參與非法集資犯罪?這個問題無法一概而論。
而且,在大量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如果是為涉案公司、平臺的主要負責人(高管、法人代表、單位本身)辯護,律師往往會從專業角度為其作客觀行為不構成非法集資辯護和證據不足辯護,比如為被指控的P2P平臺負責人辯護時,律師會把重點放在平臺是否自融、是否設置資金池等等;為被指控非法集資的私募平臺辯護時,會把重點放在是否承諾保本付息,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等等,這些都是罪與非罪的關鍵;
但是,如果律師為在單位內部起輔助作用的普通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如財務、技術、外包服務等、運營人員)辯護,由于此類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和集資本身相去甚遠,此時作為其做客觀行為之辯不構成非法集資辯護看似很有力(比如該員工是網絡運營、技術等等,和非法集資無關),實則牛頭不對馬嘴,公訴人指控講東,辯護人講西,雞同鴨講。此時為當事人做主觀故意之辯則可能掐住了當事人所涉問題之關鍵。
比如在一起集資詐騙案件中(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7〕34號),被不起訴人蔡某某作為四川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和法務人員,雖然客觀上為該公司非法集資提供了幫助,但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對行為非法性有明確認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符合起訴條件,類似案例還有新檢訴刑不訴〔2016〕47號和泗檢刑不訴〔2016〕9號。
判定的標準是什么?
判定其是否參與犯罪的關鍵是兩方面,就是其主觀上是否有實行、參與或幫助非法集資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相關行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客觀上實施相關行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實施、幫助相關非法集資行為,比如運營推廣人員面向公眾公開宣傳,業務人員銷售人元面向客戶承諾保本付息等等,還是以善林金融為例,公開宣傳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財務、人事等等則是更加事務性的職能工作,與非法集資并不相關聯,但如果其本身主觀是明知公司、團隊在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則有可能被指控幫助犯罪,因此,所謂的從客觀行為判定,對于很多員工而言,很多時候依然還是要觀察其主觀上是否有參與犯罪的故意。
因此客觀行為的模式雖然很重要,但是罪與非罪的關鍵和重點,應該放在主觀方面,即他們主觀上是否明知或者應該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會涉嫌犯罪。
如果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其相關的職務行為,就只是普通的工作履職,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其主觀上明知或者應該明知這種行為是犯罪,那就可能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資犯罪。
我完全不知道這個行為是非法集資,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但是,所謂主觀故意,是一種心理狀態,除了通過當事人的陳述和供述,很難直接感知。而比如很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會說“我完全不知道這類行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這種說法行的通嗎?
答案是很難。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不會單憑當事人的供述就認定相關事實。辦案機關又會通過相關外部狀態,推斷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偵查機關會重點審查相關員工的當事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此前任職單位或者其本人因從事同類行為受到處罰情況等證據。
如果當事人本來就具備一定涉金融活動相關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或在犯罪活動中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犯罪嫌疑人,那偵查機關就會認為其應當知曉相關金融法律管理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從事的行為應當批準而未經批準,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非法性,原則上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而在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很多公司都會從傳統金融行業挖人、找員工,這些來自傳統金融行業的員工,本身的職業經歷就可能成為辦案機關認定其具有參與非法集資行為的主觀故意。
還會搜集哪些證據?
另外,偵查機關還會搜集集資人故意規避法律以逃避監管的相關證據: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司會要求業務員與投資人簽訂虛假的親友關系確認書,或者說頻繁更換宣傳用語逃避監管,實際推介內容與宣傳用語、實際經營狀況不一致,或者刻意向投資人夸大公司兌付能力,在培訓課程中傳授或接受規避法律的方法等等。而對于相關員工來講,如果其工資明顯高于同行業平均水準,特別是拿到了相當高的提成等,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主觀故意的論據之一。
哪些人不構成犯罪?
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因此,對于無相關金融行業從業經歷、也沒有相關專業背景,且入職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工資屬于正常水準,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當事人,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辦案機關也可能對其不作為犯罪處理。
沒有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
比如說如果被告人僅僅是受雇傭履行職責,沒有決定、批準、縱容、指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資格、職責、行為,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其所獲取的報酬也僅僅是工作職責內的固定工資,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如在最近被媒體報道的23萬老人被騙百億的邦家公司被判集資詐騙案中,被告人孫某雖身為廣東邦家公司財務人員,但其經手收取客戶錢款、發放單位撥付予客戶的顧問費、還本付息等行為,均是履行單位指派的職責。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孫某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及直接決定并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單位犯罪,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會被定性為單位犯罪,即犯罪活動經單位決策實施,單位的員工主要按照單位的決策實施具體犯罪活動,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經單位決策使用,收益亦歸單位所有。但是要注意一點,單位設立后專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只會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的普通員工受到刑事追訴的可能性就不太大。而這里的直接主管人員就是集資平臺的實際控制人,法人、主要股東等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主管資金籌集、資金使用的總監或部長等等。
作者:廣強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嚴禁抄襲和轉載,歡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誰犯了錯誤,如今社會上有一個說法,認打還是認罰?好象是說,打了免罰,罰了就不打了。非法集資兩千萬,判了刑了,刑滿后,還要不要還錢?也和貪污犯一樣,判了刑還要不要還錢?
實際上你參考一下對這種案例的判罰,判決是分幾方面的。1、追回臟款ⅹxx元,2、沒收家庭財產ⅹⅹx元,3、罰款xⅹx元,4、判刑ⅹⅹ年。1、2項是可影響刑期的,而第3項是刑外執行的。罰款不會因為其坐牢而停止執行。
【杭州26歲女生靠朋友圈“完美人設”,2年詐騙40余人1400多萬!被抓時揮霍得只剩4萬余元】
一個26歲的女生,2年內向身邊的朋友、同學借款1400多萬元,被抓時卡里僅剩4萬余元……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公安分局破獲一起集資詐騙案件,涉及被害人40余名。
拆東墻補西墻 只為周轉資金 不知不覺走上犯罪路
“2017年年底的時候,我想入手一套南苑小區的二手房,當時自己經濟能力不夠,我就問饒某借了20萬,半個月支付了10萬的利息,后來房子沒買進,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又問別人高利息借了錢,然后到期了再去問其他人借錢,就這樣借款越積越多,到了2019年年底,借款累計到了1400多萬。”
盧某出生于1994年的7月,高中畢業的她在臨安開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
自2017年以來,在公司經營期間,她以為客戶墊資和銀行驗資為由,在身邊朋友圈里開始了高息借錢的行為,一出手就是高利息,為了支付高額利息,盧某開始不斷地從身邊人的朋友、同學借款還息。
“我當時想法很簡單,只要不斷地想辦法借款用于周轉,到時把錢還上就可以了。”盧某在口供中如此說到。
那么,除了高利息誘惑,盧某是怎么贏得出借人信任的呢?
包裝朋友圈+群眾演員+假截圖假視頻 出借人被徹底忽悠
“2020年2月23日,我向盧某討錢,盧某發給我一張手機銀行的截圖,截圖中顯示她在銀行中還有1900多萬的資金,后來她一次次以各種理由拖延,為了讓我相信,她還發給我登錄手機銀行查詢余額過程的手機錄屏。”被害人之一,徐某對民警說。
為了維持住所謂良好“信譽”和光鮮的外表,盧某利用借款給自己進行包裝,美容、名牌包包等等高額消費,借錢給她的那些朋友看到她“雄厚”的資本,處心積慮的她,還偶爾會送出借人一些禮物,博得信任。
盧某的微信朋友圈更是經過了精心的“策劃設計”:“是否成為想成為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在為夢想而努力生活“,“買房的95后,恭喜!”,“明天應該是忙炸的一天。”
看到她的朋友圈,展現的是一個事業順風順水,業務繁忙,積極上進的女生。
此外,盧某還請群眾演員來,走一遍所謂在房產交易的流程,拍成視頻給出借人看。
借款理由虛構 滅失性消費 1400萬元用到哪里去了
當經偵大隊民警鄭永明、金利明在其住處抓獲盧某時,對外宣揚銀行資金還有2000余萬元的她,案發時銀行資金僅4萬余元。
那些為客戶墊資、讓銀行驗資的借口僅僅只是借口,盧某所有的所借款項都是用于償還欠款、支付利息及個人高額消費等。
“我的借款沒有用于經營的,都是用于支付利息本金,還有就是進行高消費。”在警方前往銀行調查取得的賬目明細面前,盧某說出了這1400多萬借款的用處。僅僅是花在美容院充值消費上,盧某就用了300多萬,至2020年3月盧某因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借款本息,40多名受害人紛紛報案,盧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集資詐騙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盧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已被臨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警方提示
根據公安機關近年來的辦案總結,越來越多的群眾將錢借給好友、同村,為了比銀行更高的利息,相信好友的推薦和對借款人的“了解”,一次次的借錢收息,最后往往在催討不還時才發現,原來對方已經債臺高筑,無力償還。
公安機關在此提醒:投資需謹慎,不論是網絡投資理財,還是身邊“好友”融資借款,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保管好自身的“錢袋子”!
為什么盧某2年間能夠借款1400萬? 為什么被害人高達40余人? 為什么這么多人都愿意借錢給盧某呢?
原本守著一個房產中介公司已經不錯了,可是盧某卻陷入了貪圖享受的精神世界,每天只想著怎樣去欺騙他人,只想著怎樣營造一種假象,卻不想著怎么經營自己的公司,不想著通過正常途徑去賺錢,這種不勞而獲的行為終究走不遠。
一方面得益于盧某的高超偽裝,另一方面主要因素還是這些債主面對高額利息沒能冷靜思考,認為借款人都是自己的朋友什么的,不僅順了人情,還能賺一筆可觀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現在社會上有很多投資平臺或者融資機構,都是打著高利率、低風險、高回報的名號去吸引眾多投資者,利用大家的錢去做其他的事情,或投資,或放高利貸,但一旦出了事,他們就會跑路,而大家的錢也會隨他們一起消失。
事出反常必有妖,很有道理的一句話,當借款利息很高的時候,我們不要高興,先仔細分析一下情況再進行判斷,不要到最后因為一點高額利息,結果把自己本金折了進去。最后,小孟在這里還要提醒大家一句:借錢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體規定: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法律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
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于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
至于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這樣的事情都是捉老板的,員工頂多就是拘留幾個月,要是參與了非法集資策劃或者獲利的就被判刑咯,拿份工資做事的輕點的就是當白干活了還要被捉去接受教育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非法集資判刑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