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全部
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全部
婚前財產協議細節
一、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
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1) 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2)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效約定:
1)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姻關系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
2)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3)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婚前財產協議具體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后簽署的婚內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誤區三: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婚前財產協議其實就是兩個人之間的協議,它可以很簡單,只要雙方協商好,寫下來,簽個名字就成了。如涉及不動產的、動產所有權的、涉及不動產抵押的、涉及權利質押的、涉及債權債務等也可能很復雜。如果涉及的財產多,建議請專業的律師起草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并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很高,一般都會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推翻。這樣的話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管什么原因離婚,財產都歸女方?
也就是說,哪怕是女方出軌給你戴了綠帽子,導致你們離婚,你也得凈身出戶。
你說這種條件你能簽嗎?
腦子是個好東西,用用吧。
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協議并不是法律所規定必須的,簽署這個協議一是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加強,對權益保護意識也不斷增強;二是是為了更加明確好財產歸屬,即使以后有糾紛也是一目了然,很好的將婚前婚后財產區分。
可以。
像這種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本身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離婚的時候,女方是可以主張分割這一部分。因為房子存在抵押貸款,沒有償還貸款解除抵押,其實也是沒有辦法過戶的。這個時候要是想要將房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議來解決。根據規定,這種屬于配偶對另一方的贈與。若是通過公證更好,這樣的贈與便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
新的婚姻法已經賦予了個人婚前財產的安全性。雖然現在的人心浮躁。但是我還是愿意相信那種可以相濡以沫的愛情和婚姻。作為普通的老百姓來說,我家也沒礦,所以我個人不怎么看重這些。人的一輩子,赤裸裸的來,赤裸裸的去。塵歸塵土歸土。如果愛情和婚姻不能走到盡頭,人財兩空,那又有什么關系,在能解決基本的物質基礎之上(基本生活)。一個人的幸福感與他的錢財多少沒有多大的關系。身外之物對于每個人來說是福還是禍,根本就說不清楚。只有自己內心的健康快樂才是真快樂。
這個問題讓人很難回答!如果簽了,那是對另一方不信任,因為人是你自己選的,真讓人左右為難!如果不簽,就現在的人變臉比翻書還快!再說現在的小三最猖狂,財產不就留給小三了?因為現在的離婚率太高了!雙方應該心平氣和地可以協商,如果都同意了,可以簽,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簽!想開了,不就是一套房子嗎?在這問題上,女方損失慘重,過了一半了,分了,什么都沒有,咋說?所以女人必須要經濟獨立,自己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這樣才有退路,不至于流浪街頭!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全部“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