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舉證期限是什么時候開始
原告的舉證期限是什么時候開始
限期舉證會隨應訴通知書一并發給被告。因為你是原告,立案時就要提交證據的,因此不用再限期提交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處于強勢地位,故對被告舉證期限要求較嚴格,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十五日內完成舉證。相反,對處于相對弱勢的原告的舉證期限要求較為寬松,一般有以下原則: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時間為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2.因正當事由而延期提供證據的,一般情況下,延期提供證據的期限是延長至法庭調查。3.特殊情況下,因正當事由延期提供證據的,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可延長至二審期間。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法院制定舉證期限不少于30日,雙方也可以商定舉證期限須征得法院準許。證據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的除外)。你提交起訴狀時,法院還沒有做出是否立案決定,可以不提交證據,如果你想一并提交也可以。 原告提交起訴狀,沒提交證據的,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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