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廣大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發現有的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是在什么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下面就讓小編為你解讀一下。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有利于實現職業長期穩定,鉆研業務技術。
什么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包括:
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