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構成要件有四: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無因管理有違法阻卻性,不再構成侵權,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區別:
1、意義不同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2、成立條件不同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3、事實不同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擴展資料: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成立條件不同
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三、事實不同
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
2、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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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3、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1)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4、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說,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