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一方死亡房產過戶
協議離婚后一方死亡房產過戶
您好!
建議盡快過戶。
一定要避免兩個認知上的誤區:
- 夫妻的房子,一方去世了,房子就自然歸在世一方了。
- 即便不過戶也不影響現在什么,到時候再說也來得及。
以上是常見的老百姓的認為——全是錯誤的。
我們舉個簡單例子,不做任何發生意外的假設:
家庭結構特別簡單,夫妻、獨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已過世。
兩人想著,未來夫妻倆的房子,肯定是兒子的。而且從法定繼承角度,也不會存在其他繼承人。
假設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沒過戶。未來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說,這時候房子應該全是兒子的了吧?所以,不過戶也沒事?
兒子結婚生子,兒子的孩子又結婚生子……一直延續,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沒什么問題。
問題來了:這套房子到底算是誰的?可以很明確的告訴題主——房子誰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擁有的,僅僅是可以繼承的權利,而沒有房產的產權。
這時候,假如有人想賣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臨拆遷了……沒有人能辦,沒有人能繼續享受收益。
這只是個假想中的簡單的不能再簡單的例子。還沒有考慮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發意外去世了,他的繼承份額怎么處理?萬一孩子不孝順怎么辦?萬一夫妻一方去世時父母還在世怎么辦?等等。
回到題主的問題,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先說說上面兩個錯誤認知
- 先說說不過戶的結果是什么。如果不過戶,直接結果是屬于去世方的那一部分份額,始終是“空”的,相當于房子中一部分是“沒主”的。沒主的房子,沒有任何人有權利進行任何處置。
- 大家可能會有這樣的認知:空著就空著,我就住著,我處置不了,別人也動不了。其實這種觀點特別錯誤。這恰恰就是不及時過戶可能會產生的后果——未來,從理論上,這套房子可能被很多人、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凡有誰想著要分割,就必然引起一場不小的糾紛。更關鍵的是,想分割的人,基本是一定可以分走的。這就是拖延的后果。
所以,別拖延、盡快辦理繼承手續,才是避免今后麻煩的最好選擇——提前把房子的產權人定下來,大家都安心。
怎么辦理過戶?
1.確定繼承人。
開篇即提到:不會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這是因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繼承人。
按照《民法典》(現行《繼承法》)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人具有同等繼承權。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就不可能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無非是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大家商量好了、達成一致;一種結果就是大家談不好,引起糾紛了。這時候,就會涉及到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
2.繼承方式。
根據繼承人之間的協商結果,目前同行的辦理方式分為兩種:
- 一種是繼承權公證。適用于無爭議的情況。先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具體要求這里不贅述了,可以翻閱本人之前的有關文章,或者直接去當地公證處問一下就全清楚了。
- 一種是訴訟。適用于有爭議的情況。去法院立案,經過訴訟,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還有兩種小眾化的辦理繼承的方式,簡單提及一下:
- 一種是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適用于無爭議情況),繞過公證處(可以少繳納公證費)。這個看地方,全國不普適。
- 一種是通過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適用于有爭議情況),調解成功的,拿到《調解書》,再去法院辦理一個《民事裁定書》,再去拿著裁定書過戶。
3.辦理過戶登記。
這一步相對簡單。
有了上述憑證(公證書、或判決書),繼承人去辦理即可,把房產證變更為繼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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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夫妻離婚協議寫明房子歸女方,但沒有過戶男方就過世了,怎么去辦理過戶,這就得看你們究竟離了婚沒有,才能給出正確答復的。
依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雙方,所擬訂的協議條款,只要是在平等的基礎上,沒有任何外來干涉和威脅的前提下,哪怕協議內容再有失公允,只要雙方自愿認可,在協議上簽了字,領取了離婚證,這一紙協議就成了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護的。
如果說你們只是簽訂了離婚的協議,而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你們的婚姻依然是合法的,還受到法律保護。在婚姻的框架下,這一紙協議就是一張廢紙,它成不了房產是屬于你的法律依據,要想在房產證上更名過戶根本是辦不到的。房產可以作為去世丈夫的遺產,依法你和丈夫的父母,還有丈夫的孩子,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平等繼承房產。
如果說你們簽訂了離婚協議,又領了離婚證,這一紙協議在法律上是生效的,能得到法律認可,就受法律保護。并不因為簽訂協議的對方死亡,就可以不履行協議的內容。憑著離婚證,離婚協議,身份證,房產證,戶口本,就可以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更改產權過戶了。
感謝邀請
夫妻一方過世,要把房產過戶到另一方,這里邊涉及到的第一繼承人都具備繼承權,只有所有具有繼承權的人都放棄繼承權利,才能過戶到夫妻另一方的名下。
一般來說,婚后財產,夫妻雙方都具備50%的產權,一方過世,過世一方的產權,具備第一繼承權的人分別是過世方的父母,配偶,子女,這些人都有繼承相應份額的繼承權(均分),如果有人不同意,就需要走法院訴訟途徑。
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并且需要出具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公證處出具),才可以按照正常流程過戶到另一方名下。
還有一種途徑是過世方配偶到地方法院起訴,然后通過法院傳喚所有具備繼承權利的人到場,一般來說,法院解決辦法一般都是先進行庭下調解,最終的解決方案就要根據家庭情況而定。
當然,由于有的家庭情況復雜,如果中途出現意外情況,可能就很難處理。
之前網上有一則新聞,情況比較特殊,說的是父母過世,但是當時爺爺輩還在,父母有一套房產,當時沒有過戶,后來爺爺輩也過世了,這個孩子要繼承父母的房產,根據過世的時間節點,爺爺輩的其他子女也具有此房的繼承權利,所以涉及到的繼承人非常多,要讓所有具備繼承權利的人都到場,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同時為何能夠更快捷高效的解決此類問題,建議您可以到當地房管部門,按照自己的具體家庭情況,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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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購買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決的是屬于丈夫那部分的遺產繼承問題。
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比較簡單,只要遺囑合法,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那么,繼承時,先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實現繼承,有一個符合法定第一繼承條件的人,算一個,并平均各繼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時,父母還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繼離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會間接繼承。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親屬完全繼承,需要眾多證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證明,或間接繼承的非直系親屬放棄繼承的證明……)
在諸多證明下,由丈夫直系親屬(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實現繼承。
繼承后,才可以進行產權的轉讓。轉讓房屋產權時,必須所有合法繼承人簽字,并到公證處公證,即可到親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過戶手續。
您好。根據我的理解,您的情況是否是雙方離婚后,房產歸您,但是在辦理過戶之前對方去世了。如果是上述情況的話,您只要根據當初在民政局備案過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到相關機構去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了。
只要拿上法院調解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身份證,戶口本,原房產證去房管處過戶就行了,另一方的死亡只跟其所有份額的繼承有關系,不影響已經生效的房產分析。
您好:
1、離婚協議使A、B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A屬于債務人,有義務將房產過戶給債權人B。
2、A去世,發生繼承,C獲得房產所有權。但在遺產處理時,應先清償A生前所負的債務。故C應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清償A所負的債務。所以B有權向A的繼承人主張過戶房產至B名下。
3、第二種情況,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如果離婚協議規定了過戶期限,若B在離婚協議規定的過戶期限屆滿時起2年內不請求A履行房產過戶,則C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向B抗辯,法院不會受理。如果離婚協議沒有規定過戶期限,那么就還沒有過訴訟時效,B可以起訴C以遺產清償債務。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了一方名字,但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都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產份額則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的話,若有遺囑則依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員,繼承原則上是均等繼承,可以根據繼承人的人數確定每個人繼承的財產份額。
過戶屬于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的事情,不管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不動產登記部門都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簽字確認。所以除了需要準備產權證、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等等材料,還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若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或無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憑借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再辦理產權過戶。
總體來說,遺產繼承相對較繁瑣且扯淡,但遺產繼承還是越早處理越好,否則后面的繼承人越多,麻煩也就越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協議離婚后一方死亡房產過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