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認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有兩種情形:法定解除事項出現,即《勞動法》第32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在試用期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自己的錄用標準,反之勞動者也考察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條件等是否更利于自身發展,因此,雙方享有選擇權,均可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這里是指用人單位用暴力、脅迫方法強制勞動者勞動,乃至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行為。這與勞動法所強調的平等自愿原則是相違背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的限制還包括違反勞動法,在所簽合同中對勞動時間、勞動紀律作非法限制。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即在勞動者已履行合同約定的崗位工作義務后,用人單位未能如期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條件、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所要求的安全衛生條件,對此違法、違約行為,勞動者當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合同提前終止。勞動者可約定法定情形之外的情況:如出國;當父母生病要回家照料;企業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情況有: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協商。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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