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可執行被判拒執罪
無財產可執行被判拒執罪
自然不是這樣。
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這個并不是認定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標準。
司法執行中,只要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法院基本都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最高院的司法數據,截止到2019年8月17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近1500萬人,要是以這樣定性,那每天估計要有好幾萬人涉嫌犯罪。
根據規定,拒執罪是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若是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屬于客觀執行不能情況,法院也將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而不是以拒執罪進行追責。至于拒執罪的情形,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主要指如下行為: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當然,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上面規定的拒執情形,還是屬于相對容易取證情況,特別很多是直接與法院的執行人員相關聯。但是,司法實踐更多的是通過轉移財產等拒執行為,對于這類拒執行行為,因為缺乏證據等原因,導致即便知曉拒執事實,但也無法對被執行人進行刑事追責。
房子屬不動產,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全家共有財產。除非欠債人有兩套以上房產,可以與家庭其他成員成割開來,可執行屬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僅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執行的。眼下所談,房產在子女名下。如果該房子是子女和”老賴”父親的唯一住處,雖未成年,也可視為房子屬全家共有財產。法院是不可執行的。否則,可被認為剝奪了子女的住房權。
另有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屬共同財產,父子之間財產不屬共同財產,原來父債子還己不存在了。根據現在提主所談情況,看來想讓法院執行戶口在子女名下的這套房產,是不可能的了。
老賴名下如果真無財產,老賴名子也將被取消。
1、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
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供執行主要看該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于共有財產的執行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所以對于共有部分的財產是可以執行,若是房產屬于屬于個人財產,則無法執行。
2、登記在子女名下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如果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執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在夫或妻名下均為夫妻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員的一員,一般沒獨立經濟來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給,其名下財產自然是共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我國家庭成員的基礎關系決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家庭共有屬性。所以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其名下的財產除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獲得外,不論來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
3、債權人撤銷權
如果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符合債權人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撤銷房產轉讓行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撤銷權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無償轉讓財產,包括贈與行為與遺贈行為;
(2)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一般此處指交易時交易價格沒有達到交易地的指導價格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
這類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光在我國,在世界各國也普遍存在。惡意逃廢債務的執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很多人頭腦發熱借錢營商、投資失??;或者壓根兒借錢之初就沒打算理性運營,“行借債之名,搞詐騙之實”,臨了一拍屁股說錢虧損完了,實在無力還債。甚至說“我實在沒辦法,要不你殺了我吧?”、“我下輩子給你做牛做馬”等等,實際就是耍無賴手段。
你說的這種情況,將自己名下財產悉數轉出;與老婆去婚姻登記機關簽個離婚協議領取離婚證,而離婚不離家;將重要不動產轉到兒子名下,就是當今中國典型的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
要想以罪入刑,不是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p>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也就是說對明顯的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向人面法院起訴行使撤銷權,撤銷之后返回的財產就是你的執行標的,并依惡意逃債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前提條件是你要提供法院認可的確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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