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是什么意思
仲裁員是什么意思
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方式,當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無法進行和解或者協商的時候,就可以進行勞動仲裁。那么,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嗎?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根據該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法律已經明確了勞動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對于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需繳納10元案件受理費,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減半收取。當然,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情況免于收取上述費用。當然,除了案件受理費外,仲裁及訴訟審理過程中涉及的公告費、鑒定費用等則通常需要敗訴方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并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
從對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著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并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1]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于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于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范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1、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2、法律依據:《仲裁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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