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的訴訟
行政復議后的訴訟
對于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既然都被認定了工傷,那說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個事實以及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事實都基本確定。工傷認定嚴格來講是一種行政行為,公司和你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這一行政行為都有復議和起訴的權益,這都是你們的權利。當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后,單位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起訴時被告是作出工傷的行政機關和維持原認定的復議機關,而你只是以第三人的角色出席訴訟。你在對方復議和訴訟費過程中不用做什么,首先,你只需要將你在公司務工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和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做如實陳述,支持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堅持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行了,其他的不用過問。
其次,在你認定工傷后,應該還會有個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也就是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你需要為這個鑒定做充分準備,將需要的一切材料備齊。行政機關能作出工傷認定,那肯定也是將案件事實調查得清清楚楚的,證據也準備的十分充分的,公司想要推翻還是很有難度的!除非,工傷認定卻又錯誤。所以,你不必擔心,安心做好傷殘等級鑒定就行。
最后,鑒定出來后,難免會涉及到賠償,你還需將你的損失一一羅列出來,將相應的證據準備齊全就是了,這些才是你的重點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解決復議機關由于怕當被告而對違法行政行為也不愿作出改變的現實問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共同訴訟,雖然被訴的行政行為既有原行政行為,又有復議決定,但實際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為,而非維持該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的一般理解為: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對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間是十五日;行政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具體行政相對人必須在復議決定書送達后十五條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起訴的權利。
你指的復議有沒有復議完畢,如果沒有復議完畢,是不能訴訟的《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復議已過法定期限或完結《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本身也是行政行為,是行政系統內部審查。不影響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復議后的訴訟“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