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工作
偵查階段律師工作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卷材料后,會通知辯護律師來復制案卷。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于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于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么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了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系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于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盡量客觀,這樣對于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了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于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了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了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后,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于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了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于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后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點。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信,不需要公安機關批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
提供法律咨詢;
獲得會見權;
向公訴部門、刑庭提交法律意見書。
近幾年,依據我們國家現有的刑事案件偵查、公訴、審判流程,已經很難出現冤假錯案了,可能有些人會說還是有很多的冤假錯案,說句實話,這與請不請律師關系不大,一些案子就算請了律師也不見得能改變案件的走向。
作為一名一線辦案人員,我說一下對請律師的看法:
1、一件刑事案子從公安局立案開始,要經過公安局的偵查,檢察院的批捕,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法院刑庭的審判,二審法院的再審查等等。每個環節都是不同的人,一本案卷會經過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方面的人手,所以說很難有案子會在這三個地方都出錯。再就是一些從輕減輕的情節,現在的辦案人員都已經很自覺的來給你認定了,不大再需要有人向公檢法部門專門提出來。就算是有沒有給你認定的從輕減輕的情節,你就算請多少律師,估計也不會認定上,所以從案件本身來講,刑事案子請律師的意義不大。
2、請律師最大的好處我覺得在于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很多犯罪嫌疑人因為一點小事不注意被羈押在看守所,關于家庭、關于工作、關于人際關系還有很多的事需要聯系溝通處理,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是無法見到近親屬的,唯一能到看守所會見的只有辯護人律師。這時候請個律師可以在會見的時候溝通一些事,讓律師代為轉達或者讓律師代辦。
3、但我不否認律師在刑事案件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他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敢向偵查機關提及的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
所以說,遇到刑事案子需不需要請律師,還要看自己所涉及的案子具體情況,對于一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子根本沒必要再多花律師費了。
個人觀點!
我干了10年警察,沒混好,考了律師證,現在干14年律師了。這么說吧!比普通民警肯定要舒服。
兄弟,咱倆差不多,我今年三十八歲,8年派出所,8年刑警,17年通過法考,18年拿到A證,之后又趁熱打鐵通過了公安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去年申領了公職律師證,現在依然在刑偵工作,想過辭職去創一創,但我比較內向,不太善于處理人際關系,怕是出去后不一定吃的開,沒有那個決心,還是再歷練一下,多干幾個警種崗位,多結交朋友,攢攢人脈,等干滿25年或30年,能提前退休看看有保障了,再做決定吧!如果你,家庭有保障,善于交際,有闖進,那就試試,不過開弓沒有回頭箭,還是慎重考慮。
在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對于自己犯罪的性質、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及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因此,盡早會見律師就顯得特別重要。那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呢?
一、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由于這類犯罪屬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準。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及時安排,不得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為由而不許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提出要求聘請律師,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也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二、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以上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問題的解答,對于司法機關少數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也可能因其被采取強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這樣對于有效地維護其訴訟權利是不利的。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獨立的訴訟權利,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起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偵查階段,由于案件事實處于不確定狀態,律師無法獲取。所以只能依據涉嫌罪名和當事人的陳述推斷刑罰的大概輕重。
偵查階段,一般是指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開始至案件偵查完畢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由于生活環境、社會地位驟然改變,加上前途未卜,造成心理壓力巨大,部分人甚至會做出一些不該做的事情。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的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根據案件線索進行調查,向辦案機關提供證人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律師可以提出鑒定申請,也可代犯罪嫌疑人委托鑒定,對公安機關鑒定事項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
5、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線索及法律意見,引導辦案機關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偵查、取證,為以后的辯護工作奠定基礎;
6、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7、律師可以提出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提出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申請;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見等等。
8、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9、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10、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偵查階段律師工作“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