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嗎
白條收據有法律效力。白條收據的法律效力是很高的。白條收據的一個界定。白條收據是一個書證的類別。在證據法中叫做什么呢?私人書證。白條收據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效力的大小換成法律語言就是私人的處分性書證的法律效力及其大小。書證的效力就是書證的證據力。
關于書證的證據力有兩個方面:就是書證的形式證據力和實質證據力。這樣分類乃是書證的特征所決定的。
用非法律術語解釋就是:
1)書證先要具備形式證據力,然后才能有實質證據力的判斷問題。就是先要判斷白條收據的真實性,看白條收據是不是偽造的;(如果是真實的,那么就具有初步的法律效力了)意見:你的白條收據具有形式證據力:“有該機關工作人員的簽字”。然后判斷白條收據的內容的真實性,就是是不是你和這樣的國家機關發生了買賣菜的合同關系。(如果是真實的,那么法院必須做出你勝訴的判決,否則你就可以告法院枉法裁判)意見:一般來說有形式證據力就推定有實質證據力。那么法院可以直接認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書證的一些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對于法條的對應性解釋。你手中的白條收據還是:原件、原始證據、直接證據。通過適用上述法律,就會讓法院認定事實了。
發票和收款收據都是在收付款項時開具的憑證,兩者除了在填寫事項上有最直接的區別外,還有在種類、作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區別。做為企業財務人員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必要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區別,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如下:(同時答留言欄朋友)
一、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時收付款項而開具的憑證。發票一般情況下是收款人開具給付款人的,但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則由付款人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收款收據
一般是指除了上述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活動以外的非經營活動中收付款項時開具的憑證,如企業職工
內部借款
歸還、各種保證金的收訖等等。上述收據是依法開具的
收款收據
,實踐中也不排除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開具的收款收據,只不過這些收款收據在法律效力上無效而已。收款收據均是由收款人開具給付款人的,不存在發票規定中特殊的“逆向開具”。
二、發票在性質上具有典型的雙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會計(記賬)憑證,也是合法的稅務憑證。發票的這個雙重性導致了一個現象就是財政部門可以管理作為
會計憑證
的發票,稅務部門也可以管理作為稅務憑證的發票;因此,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并發布,而該《辦法》的解釋及其實施細則的制定卻由其國稅總局來制定。但目前的發票管理規范基本上已經統一歸由稅務機關負責了。而收款收據一般涉及非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收付,所以收款收據不作為稅務憑證,即不能直接作為抵扣稅款或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三、收款收據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企業為了內部
成本核算
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賬表商店購買的收款收據就是內部收據。企業的內部收據可以在內部
成本核算
過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帳,如上文提到的
職工借款
歸還、保證金收訖等,但內部收據不能對外使用,否則不能入帳,其作用相當于“白條”。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規規定這些內部收據應當在收據的抬頭下面注明“僅限內部使用,對外使用無效”的字樣。外部收據則根據監制單位的不同,可以分為財政部門監制、部隊監制和稅務部門監制三種。
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一般是非生產經營的
行政事業
性收費的收據,這種收據往往是聯合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帳,如法院的
訴訟費
收據。有時侯同種類的單位會因為所有制的不同而在
收款憑證
上有所區別,如公立醫療機構就因其非營利的性質所以其收費開具的是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而私立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費則必須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部隊監制的收據是與部隊發生非生產經營性款項往來時由部隊開具的收據,該收據項下的款項是不涉及稅務的,可以依法入帳。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在一些出臺了相關規定的地方才有,如上海、浙江、山西等。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一般也把企業的內部收據納入其中,
企業內部
收付款往來及企業與企業之間非經營性業務往來款項,均可使用,這些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依法在非生產經營款項收付使用,也是可以入帳的。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于行政事業性收入。收據可以用來證明收到了某貨物和款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據和收條、借條、發票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收據和收條的性質相同。區別僅僅在于前者適用對象是個人與單位或者單位之間,后者適用對象是自然人之間。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收條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2)借條與收據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條在法律上屬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款項的憑證。它既能表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若持“借條”起訴,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而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收條與借條完全不同,單獨的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它只是一種受到款項這一事實狀態的書面證明,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系,需有其他證據加以輔證或對收條的產生原因進一步分析。因此,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
(3)發票和收據有一定區別。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正式的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費用時都有必要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和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起收據是更為正式、規范的憑證。另外,如果要計入單位的成本費用,必須使用發票。
只要不是民間所為,國家允許市面上流通,一切收據發票,都應該具有法律效益,如果能蓋上印章,就完美了。應該國家出一個政策,懷者收回不具備法律效益的一切票據,就不會影響稅收的問題。
請邀。答案是有。但收據的填寫一定要規范完整。其主要內容包括時間、摘要(如品名、單價、數量、金額)清楚,數據完整,金額有大小寫,特別要提醒,經辦人簽名,單位圖章絕對不可少。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收據是證據的一種,屬于書證,在各種證據形式中,證明效力較高。證據只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就具有證明力,并不要求必須具有某種格式。因此,無論何種形式的收據,只要收據中能體現名稱,金額,時間,有收款單位簽章,就可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要具有法律效力,要具備了以下幾個條件才會有法律效力。
第一:雙方當事人主體明確。例如你必須知道給你寫收據的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信息。最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記住收據必須要有簽名和手指印,還有日期。
第二:收據里的內容是否清楚明確。就是你要看清楚收據里是否寫有物品名稱、數量、型號,還有是否為人民幣幣種,總金額數量是多少。這個關系著你的利益。
第三:時間,地點。就是你們簽收收據的時間,還有在哪簽收收據。
第四:也可以找個第三人,有第三人的在場見證并簽名和手指印。這樣你就不用擔心交納人跑票,即使通過法律途徑也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有啦,但是一定得是正經的格式正確的收據!收據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財物后,給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據。正規的收據應當包含收受人的親筆簽名,自己必須寫明收受雙方的名字,所收受的東西,這樣的收據是有法律效應的。當因收據中內容發生糾紛時,這樣的收據可以作為證物或者證據起訴申訴以及辯護的。
收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條、欠條、收據是有區別的
注意的地方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法律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二者并不難。借條與欠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是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利息和借期的起算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是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也很多,造成文不對題,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碰到民生問題很多人都不會主動去找律師,都覺得律師離我們很遠。其實律師就在我們身邊時時刻刻能為你提供咨詢,關注公眾號問問大狀,有問題可以去問問律師獲得回答能讓我們少走很多彎路。
收據有沒有法律效力,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主體適格。所謂的主體適格,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如果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收據雙方當事人合法。
2、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收據雙方根據公平合法的交易或者法律原因,所做出的收據即可認定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按照我國民法規定,屬于真實意思表示。
3、收據形式合法。收據是否有簽章,是否有涂改對于認定收據內容非常重要。有公章的收據,可以到工商局認定公章真偽。認定真實的公章有效。沒有公章的,有當事人簽名按手印,經鑒定屬實的也屬于有效簽名。
收據是有法律效力的,收據從法律上講其實就是雙方一種合同關系,用于證明借方與貸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訂立收據的時候應當把收款方與借款方的全名以及身份證號碼寫清楚,不要因為熟人就不寫,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需要起訴到法院,收據就是一份重要的證據,但是如果沒有寫明全明以及身份證號碼,那么法院就可能不會采納。